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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讓小編來大家介紹下關于外貿企業(yè)的出口案例分析(外貿企業(yè)的出口案例分析報告)的問題,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數(shù)量條款糾紛案例分析 我國某外貿公司出口燈泡2000個。買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開來不可撤
《UCP600》規(guī)定,即使信用證不準分批,在數(shù)量上也允許有5%的數(shù)量增減比例這個規(guī)定主要針對的是散裝貨,而對于有包裝的貨物是不適用的。本案中的貨物是燈泡,不可能是散裝貨,所以不適用此條款。因此銀行有權拒付。國際貿易專業(yè)案例分析題
1.國內 A公司從香港B公司進口A套德國設備,合同價格條件為CFR廣西梧州,裝運港是德國漢堡,裝運期為開出信用證后90天內,提單通知人是卸貨港的外運公司。合同簽訂后, A公司于7月25日開出信用證,10月18日香港B公司發(fā)來裝船通知,11月上旬B公司將全套議付單據寄交開證行,A公司業(yè)務員經審核未發(fā)現(xiàn)不符并議付了貨款。
船運從漢堡到廣西梧州包括在香港轉船正常時間應在 45—50天內。12月上旬,A公司屢次查詢梧州外運公司都無貨物消息,公司懷疑B公司倒簽提單,隨即電詢B公司,B公司答復卻已如期裝船。
12月下旬,A公司仍未見貨物,再次電告B公司要求聯(lián)系其德國發(fā)貨方協(xié)助查詢貨物下落。B公司回電說德國正處圣誕節(jié)假期,德方無人上班,沒法聯(lián)絡。A公司無奈只好等待。
元月上旬,圣誕假期結束, B公司來電,稱貨物早已在去年12月初運抵廣州黃埔港,請速派人前往黃埔辦理報關提貨手續(xù)。此時貨物海關滯報已40多天,待A公司辦好所報關提貨手續(xù)已是次年元月底,發(fā)生的滯箱費,倉儲費,海關滯報金,差旅費及其他相關費用達十幾萬元。
案例分析:
造成上述結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
?。?)合同未列明轉運港。A公司按經驗想當然認為轉運港定是香港,卸貨港A定是梧州??傻聡l(fā)貨方并不知道香港—梧州有船來往,他們安排了漢堡—香港—廣州—梧州的運輸路線。而上述路線是合理的。
(2)原合同規(guī)定提單通知人為卸貨港的外運公司較籠統(tǒng)。貨抵黃埔后,黃埔外運不知貨主是誰。按原外貿公司進口合同標準合適,提單“收貨人”通常為“憑指定”,“通知人”為“目的港外運公司”。A公司認為合同目的港是梧州,因此他們只和梧州外運聯(lián)系,根本沒想到黃埔外運。
解決辦法:
今后對采用《INCONERMS》“C”組(如CFR,CIF,CPT,CIP),即由合同賣方安排運輸支付運費條款的進口合同,如目的港是內河或內陸口岸,或裝運港與目的港間無直達航線需要周轉的:
?。?)可允許轉船但要明確規(guī)定轉船的地點。轉船地點的選擇要考慮經濟和便捷的原則,最好在中國關區(qū)以外(如香港,新加坡等),已避免在異地辦理報關或轉關手續(xù)。
(2)合同和信用證最好要求在提單“通知人”欄打上收貨人或外貿代理公司的名字,聯(lián)系人姓名、電話號碼等,以便聯(lián)系。
?。?)如有可能,進口合同盡可能采用FOB價格術語,由買方自行尋找船公司安排運輸。
2.我某出口公司收到一國外來證,貨物為 40000只打火機,總價值為4萬美圓,允許分批裝運,采用海運方式。后客戶來傳真表示急需其中10000只(總數(shù)量的1/4)打火機,并要求改用空運方式提前裝運,并提出這部分貨款采用電匯方式(T/T)在發(fā)貨前匯至我方。遇到此類問題該怎么辦?
案例分析:
收到 T/T后立即空運10000只打火機,然后,在裝運有效期前海運剩余30000只打火機,隨后遞交全套單據向銀行議付,單據上的數(shù)量與金額分別為30000只與3萬美圓。因該證規(guī)定允許分批裝運,銀行便認為貨物已被分批裝運,只要單據與信用證完全相符,根據《UCP500》第十條d款規(guī)定,開證行憑單證相符履行付款責任。假如該客戶要取消其中10000只打火機,出口商也可采取類似的方法進行處理。如果該證規(guī)定“不允許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或我方沒有充分利用“允許分批裝運”條款,為解決上述問題,我方只得要求客戶修改信用證,從而給進出口雙方帶來不必要的銀行費用和麻煩。
3.我方某公司收到一國外來證,貨物為 1X20 集裝箱各式運動鞋和塑料底布面庫存拖鞋,價值分別45154美元和2846美元,允許分批裝運,單據要求規(guī)定我方必須提供由中國商品檢驗局簽發(fā)的品質檢驗證書(簡稱質檢證)。貨物備妥發(fā)運前,我方商檢局認為該批拖鞋品質未達到國家標準不能為其簽發(fā)質檢證。為此,我方立即要求客戶修改信用證(即刪除庫存拖鞋的質檢證條款),客戶以改證費用太高且可能影響交貨期為由拒絕改證,但表示只要貨物和封樣一致,他仍會接受貨物。
案例分析:
此時,我方采取如下操作:根據信用證要求如期裝運貨物,并要求船公司出具二套海運提單,分別代表運動鞋和庫存拖鞋,然后將其會同各自出口單據,先后(日期差距應稍大,但都應在規(guī)定的交單期內)分套向銀行議付。因信用證允許分批裝運,銀行便視每套單據為每批貨物單據。經先后分套審核單據,議付行認為運動鞋項下的單據完全符合信用證要求,而庫存拖鞋項下的單據缺少質檢證。議付行先后向國外寄單,根據《UCP500》第十條d款和第十四條b款規(guī)定,運動鞋的貨款安全收回,而庫存拖鞋的貨款可能會因單證不符遭到開證行拒付,事實上,該客戶還是接受了上述不符點而履行付款。如果該證規(guī)定“不允許分批裝運”,我方就不可能作出上述處理從而達到安全收匯的目的。
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看出充分利用“允許分批裝運”條款對解決上述實際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不僅可以為進出口雙方省卻修改信用證等諸多麻煩及銀行費用(有時進口商會借機要求改變付款方式,如采用裝船后T/T或D/P等),而且可以為出口商分散收匯風險。因此,我方在與外商簽訂出口合同時應盡量爭取信用證允許分批裝運,這將有利于我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解決一些實際問題。
4.2001年3月,國內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于加拿大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鑒定一設備引進合同。根據恒通,甲方于2001年4月30日開立以乙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
信用證中要求乙方在交單時,提供全套已裝船清潔提單。
2001年6月12日,甲方受到開證銀行進口信用證付款通知書。甲方業(yè)務人員審核議付單據后發(fā)現(xiàn)乙方提交的提單存在以下疑點:
1.提單簽署日期早于裝船日期。
2.提單中沒有已裝船字樣。
根據以上疑點,甲方斷定該提單為備運提單,并采取以下措施:
1.向開證行提出單據不符點,并拒付貨款。
2.項有關司法機關提出詐騙立案請求。
3.查詢有關船運信息,確定貨物是否已裝船發(fā)運。
4.向乙方發(fā)出書面通知,提出甲方疑義并要求對方做出書面解釋。
乙方公司在收到甲方通知及開證行的拒付函后,知道了事情的嚴重性并向甲方做出書面解釋并片面強調船務公司方面的責任。在此情況下,甲方公司再次發(fā)函表明立場,并指出由于乙方原因,設備未按合同規(guī)定期限到港并安裝調試已嚴重違反合同并給甲方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要求乙方及時派人來協(xié)商解決問題,否則,甲方將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解決雙方的糾紛。乙方遂于 2001年7月派人來中國。在甲方出具了充分的證據后,乙方承認該批貨物由于種種原因并為按合同規(guī)定時間裝運,同時承認了其所提交的提單為備運提單。最終,經雙方協(xié)商,乙方同意在總貨款12.5萬美元的基礎上降價4萬美元并提供三年免費維修服務作為賠償并同意取消信用證,付款方式改為貨到目的港后以電匯方式支付。
案例分析:
本案例的焦點在于乙方提交銀行的議付單據中提單不符合信用證規(guī)定的已裝船清潔提單的要求。由于乙方在實際業(yè)務操作已經不可能在信用證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信用證議付行提交符合要求的單據,便心存僥幸以備運提單作為正式已裝船清潔提單作為議付單據。豈不知這種做法不僅違反了合同的有關要求而且已經構成了詐騙,其行為人不僅負民事方面的責任還要負刑事責任。作為信用證受益人要從中總結以下經驗:
1.在合同和信用證中詳細清楚地規(guī)定議付單據中的提單必須是全套清潔的已裝船提單。
2.受到議付單據后,仔細認真地審核相關單證,確認所有單據符合單單相符,單證相符的要求。
3.仔細審核提單中的每一個細節(jié),確保所收到的提單是全套清潔已裝船提單。
忠告:
對于備運提單必須特別注意提單中是否有“已裝船”字樣, 而預借提單因其一般注有“已裝船”字樣,很難鑒別其真?zhèn)?,只有通過對照受益人向議付行交單的日期是否早于提單簽署日期、裝運時間是否晚于提單簽署日期、或通過船務公告中的航班時間表來判定,這兩種提單也只能通過上述辦法從中找出單據的不符點進而拒付,然后通過協(xié)商、仲裁或司法程序解決;倒簽提單是“已裝船”提單,其與預借提單的根本區(qū)別在于其簽署行為實施的時間是在貨物裝船以后,而預借提單實在貨物實際裝船以前。由于倒簽提單實際上是“已裝船”提單,承運人只是把貨物的裝船日期及提單的簽署日期提前,再審單過程中很難發(fā)現(xiàn);即使通過船務公告或實際裝運船只的航海日志確認該提單屬倒簽提單,但由于 UCP500條款中已明確,銀行不負責鑒定單據的真?zhèn)?,開證申請人也就無法因此拒付貨款。在這種情況下,只能通過司法程序向法院申請出具止付令,實施財產保全。只有這樣,開證行才有權做出拒付。
5.我國某出口公司先后與倫敦B公司和瑞士S公司簽訂兩個出售農產品合同,共計3500長噸,價值8.275萬英鎊。裝運期為當年12月至次年1月。但由于原定的裝貨船舶出故障,只能改裝另一艘外輪,至使貨物到2月11日才裝船完畢。在我公司的請求下,外輪代理公司將提單的日期改為1月31日,貸物到達鹿特丹后,買方對裝貨日期提出異議,要求我公司提供1月份裝船證明。我公司堅持提單是正常的,無需提供證明。結果買方聘請律師上貨船查閱船長的船行日志,證明提單日期是偽造的,立即憑律師拍攝的證據,向當?shù)胤ǚㄔ嚎馗娌⒂煞ㄔ喊l(fā)出通知扣留該船,經過4個月的協(xié)商,最后,我方賠款2.09萬英鎊;買方方肯撤回上訴而結案。
案例分析:
倒簽提單是一種違法行為,一旦被識破,產生的后果是嚴重的。但是在國際貿易中,倒倒簽提單的情況還是相當普遍。尤其是當延期時間不多的情況下,還是有許多出口商會鋌而走險。當?shù)购灥娜兆虞^長的情況出現(xiàn),就容易引起買方懷疑,最終可以通過查閱船長的航行日志或者班輪時刻表等途徑加以識破。
外貿案例分析求助
1、(1)曉玲公司應向TTH公司追討欠款,理由是:曉玲公司按合同和約定完成了交貨義務,是TTH公司沒有履行付款義務,且曉玲公司接受了TTH公司的60天遲期付款信用證的請求,但是,TTH公司沒有開來信用證致使貨物在港口積壓而被海關拍賣。即這些均是由于TTH公司沒有履約所致,因此,TTH公司必須做出賠償。(2)從上述案例中,曉玲公司應汲取的教訓是:首先要充分了解買方的實力和信譽,同時要采用可靠的收款方式,并了解目的國海關關于壓港貨物處置的相關政策或慣例,及時采取措施處置貨物——或轉賣或退運,從而避免遭遇本案例中的被海關以到港3個月不提貨而拍賣的窘境和損失。
2、(1)元江公司應向東方公司追討貨款和相關費用。因為元江公司是受東方公司委托代理元江公司進口廢紙,即進口的價格是由東方公司提供的,而進口價格被海關質疑,并要求提高報關申報價格,這與代理方的元江公司無關,即這是委托方東方公司提供的交易價格所致,海關質疑并要求提高申報價格是無法抗拒的,因此,無論是從代理關系,還是海關的實際要求,都不是代理方應該承擔的責任。所以,元江公司的做法不但違約,而且屬于耍賴行為,因此,代理方東方公司可以據理力爭,甚至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2)從上述案例中,元江公司應汲取教訓是:事先要考核委托方的實力,以及進口貨物的進口價格與目前海關掌握的進口報價之間是否有差價。如果有較大的差價,則需要與委托方就申報價格談妥,即申報價格不能夠與海關掌控的價格相差太大,且需要在代理合同中約定,如果海關提出申報價與實際申報價格有差價,委托方應該接受海關的要求,足額支付海關認定的關稅和增值稅,從而避免這類情況的再次發(fā)生。
進出口貿易案例分析
案例1:采用FOB條款,貨物在未越過船舷之前,風險和責任在賣方。既然貨要先在倉庫存上半個月之久,就應該投保存?zhèn)}火險以保障自己的利益。案例2:賣方不應該賠償差價損失。采用FOB條款,貨物在越過船舷之后,風險和責任在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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