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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員考點:對外貿易管制概述 ( 國際貿易法規(guī)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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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對外貿易管制可分為幾類? 兩類管制: 1.經濟管制:對價格、市場進入和推出條件、服務標準等進行的控制。例如公用設施管制,電話、天然氣、水。 2.社會管制:這類管制用來保護環(huán)境以及勞工和消費者的健康和安

法律主觀:我國對外貿易管制可分為五類,具體包括:對貿易外匯的管制;對非貿易外匯的管制;對資本輸出入的管制;對黃金、現(xiàn)鈔輸出入的管制;對外匯匯率的管制等。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六十一條 進出口

經過商務部的授權,由給配額許可證事務局(簡稱:許可證局)來統(tǒng)一管理、指導全國各發(fā)證機構的進出口許可證簽發(fā)工作。 具體的發(fā)證機構:(重要考點) 1、 許可證局 2、 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3、 以及授權的各省市的商務廳(局)、外

1、對外貿易管制是政府的一種強制性行政管理行為。是指一國政府為了國家的宏觀經濟利益、國內外政策需要以及履行所締結或加入國際條約的義務,確立實行各種制度、設立相應管理機構和 規(guī)范對外貿易活動的總稱。2、目前國際上對對外

報關員考點:對外貿易管制概述

1、對貿易外匯的管制。2、對非貿易外匯的管制。3、對資本輸出入的管制。4、對黃金、現(xiàn)鈔輸出入的管制。5、對外匯匯率的管制。對外貿易管制是一項綜合性制度,它由例如關稅制度、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等相關制度組成。那么我國

我國對外貿易管制制度是一種綜合管理制度,主要由海關監(jiān)管制度、關稅制度、對外貿易經營者管理制度、進出口許可制度、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進出口貨物收付匯管理制度以及貿易救濟制度等構成。由于我國對外貿易管制是一種國家管制,

法律分析:我國的對外貿易管制主要分為以下幾種:(1)對貿易外匯的管制。貿易外匯收支是決定一國國際收支狀況的最主要項目,因此對貿易外匯的管制就成為各國外匯管制的重點。(2)對非貿易外匯的管制。非貿易外匯收支的范圍比較廣

根據(jù)1993年(第74號)進出口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1992年(第14號)進出口法及1997年(第7號)統(tǒng)一稅則法,和1999年7月25日工貿大臣發(fā)布1999年第一號進口令(該進口令自7月31日開始生效)。 進口許可證 1. 約旦對部分進口商品實施許可

我國對外貿易管制大體可以分為三個方面:對外貿易立法管理、對外貿易經濟調控手段及對外貿易行政管理。一、我國對外貿易立法管理主要是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進行的,該法管理的對象主要有:貨物貿易、技術貿易、服務貿

我國的對外貿易管制制度。

(二)維護公平、自由對外貿易秩序 但是,自由并不是絕對的,無條件的。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應建立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基礎之上,建立在平等、有序、公平競爭的基礎之上。任何在中國境內從事對外貿易的經營者都應遵守國家的

第十條 國際服務貿易企業(yè)和組織的設立及其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第十一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第十二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應當信守合同,保證商品

第十三條 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進口貨物采取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其稅率的適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第十四條

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對貨物和技術的進出口實行目錄管理,分為禁止進出口、限制進出口和自由進出口。對實行自由進出口許可管理的貨物,也實行目錄管理,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基于監(jiān)測進出口情況的需要,可以對部分自由進出口的貨物

《對外貿易法》適用的主體是指直接或間接從事或管理貨物、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活動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享受權利與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具體包括:國家負責對外貿易的管理機關;在中國從事貨物進出口

法律主觀:我國對外貿易管制可分為五類,具體包括:對貿易外匯的管制;對非貿易外匯的管制;對資本輸出入的管制;對黃金、現(xiàn)鈔輸出入的管制;對外匯匯率的管制等。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六十一條 進出口

中國的對外貿易法律法規(guī)要求:現(xiàn)行外貿法包括總則、外貿經營者、貨物進出口和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對外貿易秩序、對外貿易調查、對外貿易救濟、對外貿易促進、法律責任和附則幾部分。1、關稅制度 關稅制度是進出口商品經過一

中國的對外貿易有哪些法律法規(guī)要求?

5、進出口貨物收付匯管理制度 《對外貿易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匯、用匯。這里所提的國家有關規(guī)定就是我國的外匯管理制度,即國家外匯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以及國務

我國的外貿管制制度是由進出口許可制度(包括貨物、技術進出“許可和經營許可)、對外貿易經營者管理制度、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進出口貨物收付匯管理制度、對外貿易救濟措施以及海關監(jiān)管和其他有關的管理制度組成的一種綜合性制度。

貿易管制措施是由有關進出口綜合管理制度組成: 主要有進出口許可制度、海關制度、關稅制度、對外貿易經營者的資格管理制度、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進出口貨物收付匯管理制度以及貿易救濟制度等構成。 •貨物、技術進出口許可管理制度 定

法律主觀:我國對外貿易管制可分為五類,具體包括:對貿易外匯的管制;對非貿易外匯的管制;對資本輸出入的管制;對黃金、現(xiàn)鈔輸出入的管制;對外匯匯率的管制等。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六十一條 進出口

我國對外貿易管制的主要內容是我國貨物、技術進出口許可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國際條約。國際條約這類公約的作用范圍大,是國際貿易法淵源的發(fā)展方向。區(qū)域性的,如1980年歐洲經濟互助委員會交貨共同條件,其作用范圍有限。雙邊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雙方對外貿易機構交貨共同條件

無理拒收貨物或在買方負責運輸?shù)那闆r下,不按時派船或簽訂運輸合同、指定交貨地點等; 5、賣方不按時交貨或不按合同規(guī)定的品質、數(shù)量、包裝交貨,不提供合同和信用證規(guī)定的合適單證等等。三、解決國際貿易活動中糾紛的方式1、

1、關于國際貨物買賣的公約(1)《國際貨物買賣統(tǒng)一法公約》(2)《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3)《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實賣時效期限公約》2、關于國際貨物運輸?shù)墓s(1)《統(tǒng)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guī)則的國際公約》(2)《有關

法律主觀:1、 合同當事人 具有行為能力 2、當事人之間必須達成協(xié)議,這種協(xié)議按照自愿和真實的原則通過發(fā)盤與接受而達成。 3、合同必須有對價和合法的約因。 4、合同的標的和內容必須合法, 5、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必須真實

國際貿易法規(guī)有哪些

中國的對外貿易法律法規(guī)要求:現(xiàn)行外貿法包括總則、外貿經營者、貨物進出口和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對外貿易秩序、對外貿易調查、對外貿易救濟、對外貿易促進、法律責任和附則幾部分。1、關稅制度 關稅制度是進出口商品經過一

中國進出口貿易的主要法律;1、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wèi)生檢疫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對外貿易以及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 本法所稱對外貿易,是指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三條 國務院

一、國際貿易法規(guī)有哪些 目前,我國仍沒有具體的國際貿易法律的立法,而關于國際貿易,有較為常用的國際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等。關于對外貿易

請問對外貿易都涉及哪些法律啊~?

現(xiàn)行外貿法包括總則、外貿經營者、貨物進出口和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對外貿易秩序、對外貿易調查、對外貿易救濟、對外貿易促進、法律責任和附則幾部分。 (一)對外貿易經營權 2004年修訂的對外貿易法放開了對外貿經營者資格的要求。其一,可以從事外貿的主體擴大到了自然人,外貿經營者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zhí)業(yè)手續(xù),依照外貿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其二,外貿經營權的獲得由原來的審批制改為登記制,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guī)定不需要登記的除外。2004年6月25日,商務部發(fā)布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對依法需要登記的外貿經營者的登記程序作出了規(guī)定。該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實施。 (二)貨物與技術的進出口 外貿法第三章是關于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的規(guī)定,依規(guī)定國家準許貨物與技術的自由進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對貨物和技術的進出口實行目錄管理,分為禁止進出口、限制進出口和自由進出口。對實行自由進出口許可管理的貨物,也實行目錄管理,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基于監(jiān)測進出口情況的需要,可以對部分自由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進出口自動許可并公布其目錄。屬于自由進出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合同備案登記。 在限制和禁止進出口方面,外貿法參照GATT第20條一般例外及第21條安全例外的規(guī)定,增加了限制和禁止進出口的范圍,將有關的世貿規(guī)則轉化為了國內法,也有利于充分保護我國的經濟安全及國家利益。依外貿法第16條的規(guī)定,國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 (1)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2)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huán)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3)為實施與黃金或者白銀進出口有關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4)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5)輸往國家或者地區(qū)的市場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6)出口經營秩序出現(xiàn)嚴重混亂,需要限制出口的; (7)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yè),需要限制進口的; (8)對任何形式的農業(yè)、牧業(yè)、漁業(yè)產品有必要限制進口的; (9)為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 (10)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11)根據(jù)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xié)定的規(guī)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此外,國家對與裂變、聚變物質或者衍生此類物質的物質有關的貨物、技術進出口,以及與武器、彈藥或者其他軍用物資有關的進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維護國家安全。在戰(zhàn)時或者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國家在貨物、技術進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在限制和禁止進出口貨物與技術的管理上,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外貿法的規(guī)定,制定、調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技術目錄。并可臨時決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規(guī)定目錄以外的特定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國家對限制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配額、許可證等方式管理。對限制進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國家對部分進口貨物還可以實行關稅配額管理。有關進出口貨物的配額、關稅配額,由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則進行分配。 (三)國際服務貿易 外貿法第四章是關于國際服務貿易的規(guī)定。該章依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xié)定第14條的規(guī)定,就服務貿易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作了一般性規(guī)定。 依第26條的規(guī)定,國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 (1)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2)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huán)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3)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服務產業(yè),需要限制的; (4)為保障國家外匯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 (5)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6)根據(jù)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xié)定的規(guī)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此外,國家對與軍事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以及與裂變、聚變物質或者衍生此類物質的物質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維護國家安全。在戰(zhàn)時或者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國家在國際服務貿易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四)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傳統(tǒng)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其適用范圍僅限于國內,對于在境外發(fā)生的侵犯本國知識產權的情況缺乏有效的救濟。在借鑒他國有關規(guī)定的基礎上,中國外貿法增加了“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一章。 該法第29條所針對的是對進口貨物侵犯我國知識產權的處理。該條規(guī)定進口貨物侵犯知識產權,并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內禁止侵權人生產、銷售的有關貨物進口等措施。 第30條針對的是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對外貿易中濫用其專有權或優(yōu)勢地位的情況,規(guī)定當知識產權權利人有阻止被許可人對許可合同中的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質疑、進行強制性一攬子許可,在許可合同中規(guī)定排他性返授條件等行為之一,并危害對外貿易公平競爭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第31條規(guī)定針對的是外國政府的行為,為我國政府保護我國的知識產權、我國經營者在國外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據(jù)和手段,規(guī)定其他國家或者地區(qū)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未給予中國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國民待遇,或者不能對來源于中國的貨物、技術或者服務提供充分有效韻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依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并依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對與該國家或者該地區(qū)的貿易采取必要的措施。 (五)規(guī)范對外貿易中的壟斷或其他不正當行為 修訂后的外貿法針對壟斷行為、不正當行為等進行了規(guī)定,有關規(guī)定與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并不矛盾,因為外貿法只調整進出口環(huán)節(jié),新規(guī)定填補了我國外貿法中缺乏競爭規(guī)則的空白。 關于壟斷行為,第32條規(guī)定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不得違反有關反壟斷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實施壟斷行為。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實施壟斷行為,危害市場公平競爭的,依照有關反壟斷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行為違法,并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關于進出口環(huán)節(jié)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第32條規(guī)定,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不得實施以不正當?shù)牡蛢r銷售商品、串通投標、發(fā)布虛假廣告、進行商業(yè)賄賂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行為違法,并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采取禁止該經營者有關貨物、技術進出口等措施消除危害。 第34條還規(guī)定了在對外貿易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偽造、變造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標記,偽造、變造或者買賣進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配額證明或者其他進出口證明文件; (2)騙取出口退稅; (3)走私; (4)逃避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認證、檢驗、檢疫;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六)對外貿易調查 對外貿易調查一章,是在原有條款的基礎上擴充而成的。該章為對外貿易主管機關嚴格執(zhí)法提供了法律依據(jù)和執(zhí)法手段,對相關利害關系方的利益提供了充分的保護。 補充:本回答引用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link?url=BBcjzb4M4NL7r3g-HdsraS_TpnA0zsZyGfxOl60imQjpCH5uGVEAUdBGg9mPWr6foZJFsOPIuPqQG1YzlmVOjq
我認為這項合同還未生效,因為巴方對裝船時間進行了變更,可以構成反要約。如果寧波遠大公司對該反要約接受的話,就以寧波遠大公司接受該反要約的時間為生效時間。合同未生效也就沒有法律效力。
我國實行對外貿易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據(jù)是1994年頒布并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該法規(guī)定了我國對外貿易管理的基本法律原則。構成了制定其他對外貿易法律規(guī)范的法律基礎。 對外貿易法》所確立的基本法律原則主要包括: (1)國家實行統(tǒng)一的對外貿易管理制度的原則; (2)維護公平、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原則; (3)保障對外貿易經營者經營自主權原則; (4)國家鼓勵發(fā)展對外貿易原則; (5)平等互利原則; (6)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原則(答非歧視原則也可以); (7)對等原則。
法律法規(guī)可多了去了。讓你先看看考司法考試需要看的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0月1日后改為民法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調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劵投資基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劵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y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企業(yè)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j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大會選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qū)域自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域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域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tǒng)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q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yè)道德基本準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職業(yè)道德基本準則(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六)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zhí)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guī)定〉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以上只是司法解釋的冰山一角,還有很多的司法解釋呢?每一個司法解釋都需要認真研究
  1、關稅制度   關稅制度是進出口商品經過一國關境時,由政府設置的海關對其征收稅賦的一種制度。主要有以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為目的的財政關稅和主要以保護本國相關產業(yè)為目的而征收的保護性關稅。我國在征收莢稅時.從保護本國產品與外國產品的競爭的目的出發(fā),實行保護關稅政策。這一政策主要是通過我國的海關稅則政策以及體現(xiàn)這種政策的海關稅則來體現(xiàn)的 。   2、對外貿易經營者的資格管理制度   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以及相關法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我國對外貿易法規(guī)定,我國實行統(tǒng)一的對外貿易管理制度。為了鼓勵對外經濟貿易的發(fā)展,發(fā)揮各方面的積極性,保障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對外自主權.國務院對外經濟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guī).對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涉及到的相應內容做出了規(guī)范,對外貿易經營者在進出口經營活動中必須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這些法律、法規(guī)的總和構成了我國對外貿易管理制度。對外貿易經營者的資格管理制度是我國對外貿易眾多管理制度之一。   3、貨物進出口許可制度   進出口許可實際上是國家對進出口的一種行政管理程序.既包括進出口許可證制度本身的程序,也包括u國家許可為前提條件的其他行政管理手續(xù)。貨物進出口許可制度作為一項非關稅措施.是地界各國管理進出口的一種常見手段,在國際貿易中長期存在,并廣泛運用。   4、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   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是指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依據(jù)我國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M及我國政府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xié)定,對出入我國國境的貨物及其包裝物、物品及其包裝物、交通運輸工具、運輸設備和進出境人員實施檢驗、檢疫監(jiān)督管理的法律依據(jù)和行政手段的總和。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實行目錄管理,即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根據(jù)對外貿易需要,公布并調整(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   5、進出口貨物收付匯管理制度   《對外貿易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匯、用匯。這里所提的國家有關規(guī)定就是我國的外匯管理制度,即國家外匯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jù)(對外貿易法>、國務院《外匯管理條例》及其它有關規(guī)定,對包括經營項目外匯、資本項目外匯、金融機構外匯業(yè)務、人民幣匯率的生成機制和外匯市場等領域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進出口貨物收付匯管理是我國實施外匯管理的主要手段,進出口貨物收付匯管理制度是我國外匯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份。
一、管制分類如下: 兩類管制: 1.經濟管制:對價格、市場進入和推出條件、服務標準等進行的控制。例如公用設施管制,電話、天然氣、水。 2.社會管制:這類管制用來保護環(huán)境以及勞工和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其有關規(guī)定可以用以矯正經濟活動所引起的各種派生后果和外部性問題。例如:凈化空氣水源、確保核安全。 二、我國外貿管制制度的主要內容如下: 我國的外貿管制制度是由進出口許可制度(包括貨物、技術進出“許可和經營許可)、對外貿易經營者管理制度、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進出口貨物收付匯管理制度、對外貿易救濟措施以及海關監(jiān)管和其他有關的管理制度組成的一種綜合性制度。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貨物、技術進出口許可制度 進出口許可制度作為一項非關稅措施,是世界各國管理進出口的一種常見手段,在國際貿易中廣泛運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對外貿易按對象劃分為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在我國,對于那些屬于國家進出口許可管理范圍的貨物和技術(定期由國務院下屬相關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目錄),依法獲取進出口許可證是企業(yè)進出口這些貨物或技術的必要條件。同時,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對于一些特殊進出口商品,如瀕危野生動植物與進出口、敏感物項和技術的出口、藥品藥材的進出口、文物的出口、黃金及其制品的進出口音像制品的進口和廢物進口等,要求事先申領批準文件或許可證明。這些許可證件和批文,作為允許相關貨物或技術進出口的證明文件,報關時,必須向海關交驗,否則,海關不予放行。我國關于貨物、技術進出口許可證件和批準文件的管理范圍.內容和管理程序的規(guī)定,構成了我國貨物、技術的進出口許可制度。 進出口許可制度不僅是我國對外貿易管制的核心管理制度,而且也是我國外貿管制的主要實現(xiàn)方式之一。 (一)我國貨物進出口許可管理制度及其范圍 我國貨物進出口許可管理制度的管理范圍包括禁止進出口貨物、限制進出口貨物和部分實行自動進出口許可管理的自由進出口貨物,其中以限制進出口貨物為主體。 1.禁止進出口貨物的范圍及其管理 我國政府明令禁止進出口的貨物包括:列入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的“禁止進出口貨物目錄”的商品、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明令禁止進出口的商品以及其他因各種原因停止進出口的商品。 (1)禁止進口貨物: 列入《禁止進口貨物目錄》商品。目前,我國公布的禁止進口貨物目錄共五批,其中; ——國家制定《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第一批)是從我國國情出發(fā),為履行我國所締結或者參加的與保護世界自然生態(tài)環(huán)境相關的一系列國際條約和協(xié)定而發(fā)布的,其目的是為了保護我國自然生態(tài)環(huán)境和生態(tài)資源。如國家禁止進口屬破壞臭氧層物質的“四氯化碳”、禁止進口屬世界瀕危物種管理范圍的“犀牛角”和“虎骨”。 ——《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第二批)均為舊機電產品類,是國家對涉及生產安全(壓力容器類)、人身安全(電器、醫(yī)療設備類)和環(huán)境保護(汽車、工程及車船機械類)的舊機電產品所實施的禁止進口管理。 —《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第三、第四、第五批)所涉及的是對環(huán)境有污染的固體廢物類,包括城市垃圾、醫(yī)療廢物、曾鉛、油淤渣等13類廢物。 二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明令禁止進口的商品 三是其他商品。例如: ——停止進口以cFc一12為制冷工質的汽車及以cFc~12為制冷工質的汽 車空調壓縮機(含汽車空調器)。 停止進口方向盤右置的汽車。 ——停止進口日服裝、國產手表復進口、Ⅷ因子制劑等血液制品、黑人牙膏 等。 (2)禁止出口貨物: 一是列入《禁止出口貨物目錄》商品。目前,我國公布的禁止出口貨物目錄是指《禁止出口貨物目錄》(第一批)和《禁止出口貨物耳錄》(第二批)。 ——國家制定《禁止出口貨物目錄》(第一批)是從我國國情出發(fā),為履行我國所締結或者參加的與保護世界自然生態(tài)環(huán)境相關的一系列國際條約和協(xié)定而發(fā)布的,其目的是為了保護我國自然生態(tài)環(huán)境和生態(tài)資源。如國家禁止出口屬破壞臭氧層物質的“四氯化碳”、禁止出口屬世界瀕危物種管理范疇的“犀牛角”和“虎骨”、禁止出口有防風圓沙作用的“發(fā)菜”和“麻黃草”等植物。 ——國家制定《禁止出口貨物目錄》(第二批)主要是為了保護我國匱乏的森林資源,防止亂砍濫伐。如禁止出口截面直徑>4cm、長度>lOcrr·棒狀木炭。 二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例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發(fā)現(xiàn)并有重要價值的野生植物。 三是其他商品,如禁止出口勞改產品等單行規(guī)定。 貨物既然被納入禁止進出口之列,任何已經被國家授予進出口經營權的對外貿易經營者都不得擅自進出口這樣的貨物。根據(jù)國家有關禁止進出口的規(guī)定,國家對外貿易主管機關與進出境主管機關都有責任與義務在貨物進出境整個過程中,對違反禁止進出H規(guī)定的貨物依法查處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必要的防范。例如,根據(jù)我國《海關法》的規(guī)定,我國海關在對進出境貨物實行監(jiān)管的過程中,一旦發(fā)現(xiàn)有涉嫌違反國家禁止進出口規(guī)定的貨物,有權采取扣留、沒收等行政措施。 2.限制進出口貨物的范圍及其管理 (1)限制進出口貨物的具體范圍。根據(jù)我國《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屬于該條所述情形之一的貨物,均由國家實行限制進出口。 對于屬于限制進出口的貨物,國家通過相關目錄來劃定或調整這類貨物的具體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明確規(guī)定: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目錄,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制定、調整并在實施前一定期限內公布。 (2)限制進出口貨物的管理。我國對于限制進出口貨物的管理按其限制方式主要分為兩種:進出口配額限制和進出口非配額限制。另外,我國還規(guī)定,為履行紡織品雙邊協(xié)議,對于輸往設限國家協(xié)議項下的紡織品實行出口被動配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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