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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網絡處負責中國農業(yè)外經外貿網的運行和管理,開展網上信息發(fā)布和信息服務,進行網上農產品展覽;負責“中心”
1、填寫大宗農產品進口報告企業(yè)備案登記表(聯(lián)系人及身份證號一欄必須填寫)2、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復印件 3、外商投資企業(yè)批準證書(三資企業(yè)提供)4、提供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通過了工商部門最近
第七條 教育部門應當指導和督促學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與營養(yǎng)健康相關管理制度,將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yǎng)健康管理工作作為學校落實安全風險防控職責、推進健康教育的重要內容,加強評價考核;指導、監(jiān)督學校加強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風險,
第一條 為了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提供大宗農產品進口信息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以下簡稱《外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貨物進出口條例》)及其他有關
大宗農產品進口報告和信息發(fā)布管理辦法(試行)
消費者保護法 第三章規(guī)定經營者的義務第十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產品質量法 》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
10、不得侵犯消費者人格權的義務。(一)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二)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簡稱知情權。(三)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
3、公平原則的具體內容包括: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在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上不能顯失公平,更不能一方只享受權利,而另一方只承擔義務;消費者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的條件;在消費者因購買、使用
2、 對外貿易經營者依法享有使用和自主處置其注冊商標的權利,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3、 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建立商標管理機構,健全商標管理制度,及時辦理國內外商標注冊,制訂商標戰(zhàn)略,創(chuàng)名牌商標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并依法享受稅收優(yōu)惠。如屬于《電子商務法》規(guī)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fā)生后,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并如實申報納稅。
【答案】:經營者享有的價格權利包括:第一,自主制定市場調節(jié)價。這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也是使市場主體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商品經營者的需要。經營者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根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
經營者義務主要有:1、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規(guī)定的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履行義務?!〗洜I者和消費者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2、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
簡述貿易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
- 一、我國對外貿易法的基本原則:1實行全國統(tǒng)一的對外貿易制度原則 2維護公平自由貿易秩序 3實行貨物技術進出口自由原則 4按協(xié)議開展服務貿易原則 5實行平等互利、互惠對等的國際貿易關系原則 二、對外貿易法的適用范圍 (一
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貨物、技術進出口許可制度 進出口許可制度作為一項非關稅措施,是世界各國管理進出口的一種常見手段,在國際貿易中廣泛運用?!吨腥A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對外貿易按對象劃分為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
本法所稱對外貿易,是指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三條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依照本法主管全國對外貿易工作?!吨腥A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四條國家實行統(tǒng)一的對外貿易制度,鼓勵
本法所稱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zhí)業(yè)手續(xù),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第九條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
中國的對外貿易法律法規(guī)要求:現行外貿法包括總則、外貿經營者、貨物進出口和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對外貿易秩序、對外貿易調查、對外貿易救濟、對外貿易促進、法律責任和附則幾部分。1、關稅制度 關稅制度是進出口商品經過一
關于對外貿易法的主要內容如下:總則介紹、經營者內容、進出口規(guī)定、服務貿易規(guī)定、保護規(guī)定、秩序規(guī)定、調查的相關內容、救濟的內容、相互促進內容、法律責任,最后是附則。 目前主要還是適用《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
外貿法律制度的外貿法律制度的內容
出口退稅的計算標準如下:1、出口退稅計算公式如下:(1)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率-當模碼期全部進項稅額;(2)當期應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
如果存?zhèn)}貨物仍未由貨主在限定的時間內辦理通關手續(xù),則海關有權把逾期貨物處理掉?!痉梢罁俊吨腥A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第十九條 國家對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貨物,實行配額、許可證等方式管理;對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技術
第七條 任何國家或者地區(qū)在貿易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采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該地區(qū)采取相應的措施。第二章 對外貿易經營者第八條 本法所稱對外貿易經營者,
第三條 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依照本法主管全國對外貿易工作。第四條 國家實行統(tǒng)一的對外貿易制度,鼓勵發(fā)展對外貿易,維護公平、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促進和發(fā)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2016修正)
一、出口退稅流程一般程序1、有關證件的送驗及登記表的領取企業(yè)在取得有關部門批準其經營出口產品業(yè)務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工商登記證明后,應于30日內辦理出口企業(yè)退稅登記。2、退稅登記的申報和受理企業(yè)領到"出口
杭州市于2023年實行新的出口退稅政策,對外貿企業(yè)出口的電子信息產品、機械設備、化工產品等享受退稅政策。退稅率最高可達16%,力度較大。近期,杭州市宣布將于2023年進一步優(yōu)化出口退稅政策,對外貿企業(yè)出口的電子信息產品、通訊
一、最新出口退稅流程是怎么規(guī)定的? 1、有關證件的送驗及登記表的領取 企業(yè)在取得有關部門批準其經營出口產品業(yè)務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工商登記證明后,應于30日內辦理出口企業(yè)退稅登記 2、退稅登記的申報
對于出口應稅消費品的退稅政策,我國稅收政策為了鼓勵企業(yè)提高出口創(chuàng)匯能力,對企業(yè)出口應稅消費品實行退稅,以降低企業(yè)出口成本。具體規(guī)定如下:1. 出口企業(yè)應當具有出口貨物的經營權和進口貨物的權利,或者與持有進口貨物的單位
2023年退稅條件包括進口增值稅留抵稅額超過200萬元、出口退稅額超過500萬元、研究開發(fā)費用支出超過3%等條件。根據《企業(yè)所得稅法》和相關配套政策,2023年企業(yè)的退稅條件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 進口增值稅留抵稅額超過200萬元
最新出口退稅政策
一、正面回答出口退稅三大政策指的是:1、出口免稅并退稅政策又免又退,是對本道出口銷售環(huán)節(jié)免稅,對出口前道采購環(huán)節(jié)的進項稅額進行退還,即對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國家遵循征多少退多少;2、出口免稅但不退稅政策只免不退,就是免征出口銷售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但是對購進環(huán)節(jié)的進項稅額不再退稅;3、出口不免稅也不退稅政策不免不退,就是出口環(huán)節(jié)視同內銷,照常征稅,也叫出口征稅政策,適用于國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貨物。二、分析出口退稅是指在國際貿易業(yè)務中,對我國報關出口的貨物退還在國內各生產環(huán)節(jié)和流轉環(huán)節(jié)按稅法規(guī)定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環(huán)節(jié)免稅且退還以前納稅環(huán)節(jié)的已納稅款,作為國際通行慣例,出口退稅可以使出口貨物的整體稅負歸零,有效避免國際雙重課稅。三、為什么要出口退稅?出口退稅是對出口產品退還其在國內生產和流通環(huán)節(jié)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和特別消費稅。出口產品退稅制度,是一個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出口退稅主要是通過退還出口產品的國內已納稅款來平衡國內產品的稅收負擔,使本國產品以不含稅成本進入國際市場,與國外產品在同等條件下進行競爭,從而增強競爭能力,擴大出口創(chuàng)匯。納稅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稅稅率為零,對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環(huán)節(jié)不征稅,而且稅務機關還要退還該商品在國內生產、流通環(huán)節(jié)已負擔的稅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企業(yè)貨物出口后,稅務部門應按照出口商品的進項稅額為企業(yè)辦理退稅。按照結構調整原則,將現行貨物出口退稅率為15%的和部分13%的提至16%;9%的提至10%,其中部分提至13%;5%的提至6%,部分提至10%。對“兩高一資”和面臨去產能任務等產品退稅率維持不變。進一步簡化稅制,退稅率由七檔減為五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規(guī)定的,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xù),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在規(guī)定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出口貨物辦理退稅后發(fā)生退貨或者退關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補繳已退的稅款。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溫馨提示】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yè)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第一條 為促進對外貿易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以下簡稱《外貿法》)第九條的有關規(guī)定,制訂本辦法。第二條 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或商務部委托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商務部規(guī)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 對外貿易經營者未按照本辦法辦理備案登記的,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的報關驗放手續(xù)。第三條 商務部是全國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工作的主管部門。第四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工作實行全國聯(lián)網和屬地化管理。 商務部委托符合條件的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登記機關)負責辦理本地區(qū)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手續(xù);受委托的備案登記機關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機構進行備案登記。 備案登記機關必須具備辦理備案登記所必需的固定的辦公場所,管理、錄入、技術支持、維護的專職人員以及連接商務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網絡系統(tǒng)(以下簡稱“備案登記網絡”)的相關設備等條件。 對于符合上述條件的備案登記機關,商務部可出具書面委托函,發(fā)放由商務部統(tǒng)一監(jiān)制的備案登記印章,并對外公布。備案登記機關憑商務部的書面委托函和備案登記印章,通過商務部備案登記網絡辦理備案登記手續(xù)。對于情況發(fā)生變化、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以及未按本辦法第六、七條規(guī)定辦理備案登記的備案登記機關,商務部可收回對其委托。第五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的程序 對外貿易經營者在本地區(qū)備案登記機關辦理備案登記。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程序如下: ?。ㄒ唬╊I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以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載,或到所在地備案登記機關領取《登記表》(樣式附后)。 ?。ǘ┨顚憽兜怯洷怼?。對外貿易經營者應按《登記表》要求認真填寫所有事項的信息,并確保所填寫內容是完整的、準確的和真實的;同時認真閱讀《登記表》背面的條款,并由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個體工商負責人簽字、蓋章。 ?。ㄈ┫騻浒傅怯洐C關提交如下備案登記材料: 1、按本條第二款要求填寫的《登記表》; 2、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3、對外貿易經營者為外商投資企業(yè)的,還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yè)批準證書復印件; 4、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獨資經營者),須提交合法公證機構出具的財產公證證明;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外國(地區(qū))企業(yè),須提交經合法公證機構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文件。第六條 備案登記機關應自收到對外貿易經營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內辦理備案登記手續(xù),在《登記表》上加蓋備案登記印章。第七條 備案登記機關在完成備案登記手續(xù)的同時,應當完整準確地記錄和保存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備案登記信息和登記材料,依法建立備案登記檔案。第八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應憑加蓋備案登記印章的《登記表》在30日內到當地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稅務等部門辦理開展對外貿易業(yè)務所需的有關手續(xù)。逾期未辦理的,《登記表》自動失效。第九條 《登記表》上的任何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時,對外貿易經營者應比照本辦法第五條和第八條的有關規(guī)定,在30日內辦理《登記表》的變更手續(xù),逾期未辦理變更手續(xù)的,其《登記表》自動失效。 備案登記機關收到對外貿易經營者提交的書面材料后,應當即時予以辦理變更手續(xù)。第十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已在工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xù)或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自營業(yè)執(zhí)照注銷或被吊銷之日起,《登記表》自動失效。 根據《外貿法》的相關規(guī)定,商務部決定禁止有關對外貿易經營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內從事有關貨物或者技術的進出口經營活動的,備案登記機關應當撤銷其《登記表》;處罰期滿后,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依據本辦法重新辦理備案登記。第十一條 備案登記機關應當在對外貿易經營者撤銷備案登記后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稅務等部門。第十二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不得偽造、變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和出賣《登記表》。第十三條 備案登記機關在辦理備案登記或變更備案登記時,不得變相收取費用。第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依法取得貨物和技術進出口經營資格、且僅在原核準經營范圍內從事進出口經營活動的對外貿易經營者,不再需要辦理備案登記手續(xù);對外貿易經營者如超出原核準經營范圍從事進出口經營活動,仍需按照本辦法辦理備案登記。
總 則第一條為了擴大對外開放,發(fā)展對外貿易,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保護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fā)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適用于對外貿易以及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本法所稱對外貿易,是指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第三條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依照本法主管全國對外貿易工作。第四條國家實行統(tǒng)一的對外貿易制度,鼓勵發(fā)展對外貿易,維護公平、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促進和發(fā)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的貿易關系,締結或者參加關稅同盟協(xié)定、自由貿易區(qū)協(xié)定等區(qū)域經濟貿易協(xié)定,參加區(qū)域經濟組織。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對外貿易方面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xié)定,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據互惠、對等原則給予對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等待遇。第七條任何國家或者地區(qū)在貿易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采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該地區(qū)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八條本法所稱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zhí)業(yè)手續(xù),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第九條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guī)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備案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guī)定。對外貿易經營者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備案登記的,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驗放手續(xù)。第十條從事國際服務貿易,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從事對外工程承包或者對外勞務合作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或者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第十一條國家可以對部分貨物的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實行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yè)務只能由經授權的企業(yè)經營;但是,國家允許部分數量的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yè)務由非授權企業(yè)經營的除外。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和經授權經營企業(yè)的目錄,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確定、調整并公布。違反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擅自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的,海關不予放行。第十二條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經營范圍內代為辦理對外貿易業(yè)務。第十三條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規(guī)定,向有關部門提交與其對外貿易經營活動有關的文件及資料。有關部門應當為提供者保守商業(yè)秘密。 第十四條國家準許貨物與技術的自由進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第十五條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基于監(jiān)測進出口情況的需要,可以對部分自由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進出口自動許可并公布其目錄。實行自動許可的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fā)貨人在辦理海關報關手續(xù)前提出自動許可申請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應當予以許可;未辦理自動許可手續(xù)的,海關不予放行。進出口屬于自由進出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合同備案登記。第十六條國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一)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二)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huán)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三)為實施與黃金或者白銀進出口有關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四)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五)輸往國家或者地區(qū)的市場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六)出口經營秩序出現嚴重混亂,需要限制出口的;(七)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yè),需要限制進口的;(八)對任何形式的農業(yè)、牧業(yè)、漁業(yè)產品有必要限制進口的;(九)為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十一)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xié)定的規(guī)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第十七條國家對與裂變、聚變物質或者衍生此類物質的物質有關的貨物、技術進出口,以及與武器、彈藥或者其他軍用物資有關的進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維護國家安全。在戰(zhàn)時或者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國家在貨物、技術進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第十八條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制定、調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技術目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由其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經國務院批準,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范圍內,臨時決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規(guī)定目錄以外的特定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第十九條國家對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貨物,實行配額、許可證等方式管理;對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技術,應當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經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經其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許可,方可進口或者出口。國家對部分進口貨物可以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第二十條進出口貨物配額、關稅配額,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則進行分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國家實行統(tǒng)一的商品合格評定制度,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進出口商品進行認證、檢驗、檢疫。第二十二條國家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原產地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對文物和野生動物、植物及其產品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口規(guī)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服務貿易方面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xié)定中所作的承諾,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方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第二十五條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國際服務貿易進行管理。第二十六條國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一)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二)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huán)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三)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服務產業(yè),需要限制的;(四)為保障國家外匯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六)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xié)定的規(guī)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第二十七條國家對與軍事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以及與裂變、聚變物質或者衍生此類物質的物質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維護國家安全。在戰(zhàn)時或者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國家在國際服務貿易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第二十八條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調整并公布國際服務貿易市場準入目錄。 第二十九條國家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保護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進口貨物侵犯知識產權,并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內禁止侵權人生產、銷售的有關貨物進口等措施。第三十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有阻止被許可人對許可合同中的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質疑、進行強制性一攬子許可、在許可合同中規(guī)定排他性返授條件等行為之一,并危害對外貿易公平競爭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第三十一條其他國家或者地區(qū)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未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國民待遇,或者不能對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貨物、技術或者服務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xié)定,對與該國家或者該地區(qū)的貿易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三十二條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不得違反有關反壟斷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實施壟斷行為。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實施壟斷行為,危害市場公平競爭的,依照有關反壟斷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有前款違法行為,并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第三十三條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不得實施以不正當的低價銷售商品、串通投標、發(fā)布虛假廣告、進行商業(yè)賄賂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有前款違法行為,并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采取禁止該經營者有關貨物、技術進出口等措施消除危害。第三十四條在對外貿易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偽造、變造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標記,偽造、變造或者買賣進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配額證明或者其他進出口證明文件;(二)騙取出口退稅;(三)走私;(四)逃避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認證、檢驗、檢疫;(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第三十五條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規(guī)定。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七條為了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自行或者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下列事項進行調查:(一)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對國內產業(yè)及其競爭力的影響;(二)有關國家或者地區(qū)的貿易壁壘;(三)為確定是否應當依法采取反傾銷、反補貼或者保障措施等對外貿易救濟措施,需要調查的事項;(四)規(guī)避對外貿易救濟措施的行為;(五)對外貿易中有關國家安全利益的事項;(六)為執(zhí)行本法第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需要調查的事項;(七)其他影響對外貿易秩序,需要調查的事項。第三十八條啟動對外貿易調查,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發(fā)布公告。調查可以采取書面問卷、召開聽證會、實地調查、委托調查等方式進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根據調查結果,提出調查報告或者作出處理裁定,并發(fā)布公告。第三十九條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對外貿易調查給予配合、協(xié)助。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進行對外貿易調查,對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yè)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條國家根據對外貿易調查結果,可以采取適當的對外貿易救濟措施。第四十一條其他國家或者地區(qū)的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傾銷方式進入我國市場,對已建立的國內產業(yè)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yè)造成實質阻礙的,國家可以采取反傾銷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或者阻礙。第四十二條其他國家或者地區(qū)的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出口至第三國市場,對我國已建立的國內產業(yè)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我國建立國內產業(yè)造成實質阻礙的,應國內產業(yè)的申請,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與該第三國政府進行磋商,要求其采取適當的措施。第四十三條進口的產品直接或者間接地接受出口國家或者地區(qū)給予的任何形式的專向性補貼,對已建立的國內產業(yè)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yè)造成實質阻礙的,國家可以采取反補貼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或者阻礙。第四十四條因進口產品數量大量增加,對生產同類產品或者與其直接競爭的產品的國內產業(yè)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損害威脅的,國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并可以對該產業(yè)提供必要的支持。第四十五條因其他國家或者地區(qū)的服務提供者向我國提供的服務增加,對提供同類服務或者與其直接競爭的服務的國內產業(yè)造成損害或者產生損害威脅的,國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濟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第四十六條因第三國限制進口而導致某種產品進入我國市場的數量大量增加,對已建立的國內產業(yè)造成損害或者產生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yè)造成阻礙的,國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濟措施,限制該產品進口。第四十七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經濟貿易條約、協(xié)定的國家或者地區(qū),違反條約、協(xié)定的規(guī)定,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該條約、協(xié)定享有的利益喪失或者受損,或者阻礙條約、協(xié)定目標實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權要求有關國家或者地區(qū)政府采取適當的補救措施,并可以根據有關條約、協(xié)定中止或者終止履行相關義務。第四十八條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進行對外貿易的雙邊或者多邊磋商、談判和爭端的解決。第四十九條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的預警應急機制,應對對外貿易中的突發(fā)和異常情況,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第五十條國家對規(guī)避本法規(guī)定的對外貿易救濟措施的行為,可以采取必要的反規(guī)避措施。 第五十一條國家制定對外貿易發(fā)展戰(zhàn)略,建立和完善對外貿易促進機制。第五十二條國家根據對外貿易發(fā)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為對外貿易服務的金融機構,設立對外貿易發(fā)展基金、風險基金。第五十三條國家通過進出口信貸、出口信用保險、出口退稅及其他促進對外貿易的方式,發(fā)展對外貿易。第五十四條國家建立對外貿易公共信息服務體系,向對外貿易經營者和其他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第五十五條國家采取措施鼓勵對外貿易經營者開拓國際市場,采取對外投資、對外工程承包和對外勞務合作等多種形式,發(fā)展對外貿易。第五十六條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參加有關協(xié)會、商會。有關協(xié)會、商會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按照章程對其成員提供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生產、營銷、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發(fā)揮協(xié)調和自律作用,依法提出有關對外貿易救濟措施的申請,維護成員和行業(yè)的利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成員有關對外貿易的建議,開展對外貿易促進活動。第五十七條中國國際貿易促進組織按照章程開展對外聯(lián)系,舉辦展覽,提供信息、咨詢服務和其他對外貿易促進活動。第五十八條國家扶持和促進中小企業(yè)開展對外貿易。第五十九條國家扶持和促進民族自治地方和經濟不發(fā)達地區(qū)發(fā)展對外貿易。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未經授權擅自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自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內,不受理違法行為人從事國營貿易管理貨物進出口業(yè)務的申請,或者撤銷已給予其從事其他國營貿易管理貨物進出口的授權。第六十一條進出口屬于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的,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出口屬于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的,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出口屬于禁止進出口的技術的,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出口屬于限制進出口的技術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處罰;法律、行政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的,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自前兩款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處罰判決生效之日起,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在三年內不受理違法行為人提出的進出口配額或者許可證的申請,或者禁止違法行為人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內從事有關貨物或者技術的進出口經營活動。第六十二條從事屬于禁止的國際服務貿易的,或者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屬于限制的國際服務貿易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罰;法律、行政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的,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禁止違法行為人自前款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處罰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內從事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經營活動。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禁止違法行為人自前款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處罰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內從事有關的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第六十四條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被禁止從事有關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在禁止期限內,海關根據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禁止決定,對該對外貿易經營者的有關進出口貨物不予辦理報關驗放手續(xù),外匯管理部門或者外匯指定銀行不予辦理有關結匯、售匯手續(xù)。第六十五條依照本法負責對外貿易管理工作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依照本法負責對外貿易管理工作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六十六條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當事人對依照本法負責對外貿易管理工作的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七條與軍品、裂變和聚變物質或者衍生此類物質的物質有關的對外貿易管理以及文化產品的進出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第六十八條國家對邊境地區(qū)與接壤國家邊境地區(qū)之間的貿易以及邊民互市貿易,采取靈活措施,給予優(yōu)惠和便利。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第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單獨關稅區(qū)不適用本法。第七十條本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外貿法律制度主要指貨物、技術和服務的進出口管理制度.我國的貨物、技術和服務的進出口管理以外貿法為基本框架,以其他相關條例為補充的相對健全的法律、法規(guī)體系,構成了我國進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我國外貿法于1994年7月1日生效,2004年4月6日修訂,修訂案于2004年7月1日實施,2004年對外貿法的修訂是在我國人世后出現的新環(huán)境及舊法不適應我國對外貿易的快速發(fā)展的背景下進行的。
中國對外貿易法律制度 1994年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至今將近十年了。在這十年中,我國對外貿易格局發(fā)生了巨大的變化,尤其是我國在兩年前加入WTO以來,我國外貿法的部分內容已不適應對外貿易的實際需要,也不符合WTO的相關規(guī)定。因此,適時修改外貿法,這已經是我國外貿體制改革和外貿可持續(xù)發(fā)展的客觀要求。 下面就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國際貿易的基本規(guī)則,我國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的作用及其修改等若干問題,作如下介紹: 一、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的概念 (一)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的概念 對外貿易法律制度,是指一國對其外貿活動進行行政管理和服務的所有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一國的外貿法律制度是其為保護和促進國內產業(yè),增加出口,限制進口而采取的鼓勵與限制措施,或為政治、外交或其他目的,對進出口采取鼓勵或限制的措施。它是一國對外貿易總政策的集中體現。 政府管理及服務外貿的法律制度分為兩種:一種是對進口貿易的管理和服務;一種是對出口貿易的管理和服務。這些法律都屬強制性法律規(guī)范,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加以改變。 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的范圍包括:關稅制度,許可證制度,配額制度,外匯管理制度,商檢制度以及有關保護競爭,限制壟斷及不公平貿易等方面。 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的宗旨是發(fā)展對外貿易和投資,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保護國內產業(yè)安全,促進一國經濟穩(wěn)定發(fā)展,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 (二)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的基本特點 對外貿易法律制度,與其它部門法比較,具有如下幾個特點: 1.它調整的是國家管理對外貿易這一縱向法律關系,屬于公法范圍。對外貿易法與涉外民商法調整的范圍是不同的,后者調整的是平等的民商事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前者調整的則是政府與企業(yè)之間縱向的對外貿易法律關系。 2.當代對外貿易法律制度,已經突破了傳統(tǒng)意義上的只調整貨物進出口關系的范圍?,F代對外貿易法,其調整的對象,既包括貨物貿易,也包括服務貿易,如電信、金融、教育、旅游、法律服務等,還包括技術貿易。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貿易已經呈現出貨物貿易,技術貿易和服務貿易三位一體并駕齊驅的發(fā)展趨勢。 2002年,全球貨物貿易總額達15.2萬億美元,全球服務貿易總額達到3萬6百億美元,全球的技術貿易量則超過了萬億美元。而且后二者的發(fā)展勢頭十分迅猛,因此,服務貿易和技術貿易在整個外貿法律制度中,已占據很重要的地位。這也是當今世界各國對外貿易制度的新趨向和新特點。 3.對外貿易法律制度,一般具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對外貿易法律制度,不僅包括調整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技術貿易的內容,還包括以外國直接投資為代表的各類生產要素跨國間流動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狹義上的對外貿易法律制度,主要限定在管理國際貿易(貨物、服務及技術)的法律法規(guī)。 4.當今世界各國,以美國為首的西方發(fā)達國家(不是全部)的對外貿易法律制度中一般含有管理外資的內容,而且是作為整個外貿法的重要組成部份;而廣大的發(fā)展中國家,包括我國的外貿法在內,往往是把管理外資的法律制度與管理國際貿易的外貿法相分離的。 5.此外,西方國家的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的共同規(guī)則,在WTO的核心文件中得到較充分的體現,或者說WTO關于國際貿易方面的主要規(guī)則就是集中反映了這些國家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的共同點。也就是說在各國的國內法中,對外貿易法律制度是與WTO及國際慣例靠得最近受其影響最大的一個部門法,因此它必然帶有深刻的國際法的烙印。 (三)對外貿易法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對外貿易作為一種歷史現象,它是伴隨著國家的出現而產生的,但只有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即生產大分工和以自由競爭為主導的生產方式確立之后,才得到空前的發(fā)展。對外貿易是各國商品在流通領域中的延伸,是社會再生產過程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發(fā)展,對外貿易也獲得了相應的進步。世界歷史上著名經濟學家亞當·斯密(1723-1790)在使其聲名大作的《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1776年,簡稱《國富論》)中,提出了著名的“自然分工”理論。 “自然分工”理論的核心內容就是各國可按各自最有利的條件進行專業(yè)化生產,通過自由貿易,輸出本國在生產費用上占絕對優(yōu)勢的商品,換取本國不能生產或生產費用較高的產品。該理論在世界歷史上第一次揭示了國際貿易的內在經濟規(guī)律。 在馬克思主義產生之前,另一位對國際貿易理論作出巨大貢獻的古典著名經濟學家大衛(wèi)·李嘉圖(1772-1823)在亞當-斯密的“自然分工論”基礎上,于1817年提出了“比較利益”學說,在更深層次上推動了國際貿易的發(fā)展。 后面的http://www.66wen.com/02jjx/jingjixue/guojijingji/06112/48811_2.html http://www.66wen.com/02jjx/jingjixue/guojijingji/06112/48811_3.html 請自己看太多了。
合法守約經營的義務聽取意見接受監(jiān)督的義務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提供真實信息的義務表明真實名稱或標記的義務出具相應憑證和單據的義務質量保證的義務三包義務不得限制消費者權益的義務
我簡述不了那么多!對不起!只能找這些供你參考! 消費者的權利 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guī)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guī)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二條 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第十三條 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第十四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第十五條 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利工作進行監(jiān)督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經營者的義務 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仿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十七條 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的監(jiān)督。 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fā)生的方法。經營者發(fā)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發(fā)生的措施。 第十九條 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商店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 第二十條 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租賃他人柜臺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者商業(yè)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guī)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參考資料:http://baike.baidu.com/view/534439.html?wtp=tt#2
根據商務部2008年第0號令,《大宗農產品進口報告和信息發(fā)布管理辦法(試行)》自2008年8月日起實施,現將《實行進口報告管理的大宗農產品目錄》及有關具體事項公告如下: 一、實行進口報告管理的大宗農產品目錄 實行進口報告管理的商品為:大豆、油菜籽、豆油、棕櫚油、菜子油、豆粕,具體稅號見附件。 二、受委托組織 商務部委托中國食品土畜進出口商會負責上述商品進口報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匯總、分析和核對等日常工作。 三、備案登記 進口《實行進口報告管理的大宗農產品目錄》項下商品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向中國食品土畜進出口商會備案,并將備案登記表抄報注冊地省級及計劃單列市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在京的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監(jiān)管企業(yè)直接抄報商務部(對外貿易司)。備案登記表見附件2。 四、信息發(fā)布 商務部每半個月一次(遇節(jié)假日順延),在商務部政府網站 大宗農產品進口信息發(fā)布專欄 發(fā)布有關進口信息。 特此公告 附件: 、實行進口報告管理的大宗農產品目錄 2、大宗農產品進口報告企業(yè)備案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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