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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外貿法最為突出的有如下四大亮點:(一)強化了開拓國際市場的保障功能當前,主要國家外貿法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具有對外市場開拓,對內保護國內產業(yè)的功能。增強外貿法的開拓國際市場的保障功能,實施對外貿易調查,已經成為各國開拓國際市場,
加大了對對外貿易違法行為以及對外貿易中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處罰力度;(7) 此外,新修訂的外貿法還增加了維護進出口經營秩序、扶持和促進中小企業(yè)開展對外貿易、建立公共信息服務體系、對外貿易調查、對外貿易救濟等內容。
《對外貿易法》適用的主體是指直接或間接從事或管理貨物、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活動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享受權利與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具體包括:國家負責對外貿易的管理機關;在中國從事貨物進出口
對外貿易法與經濟法的法律規(guī)范有幾乎完全相同的本質屬性。對外貿易法為了擴大對外開放,發(fā)展對外貿易,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保護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fā)展而制定的。它的制定是進一步完善建設社會主義
法律主觀:對外貿易法的基本原則是:全國統(tǒng)一的對外貿易制度的原則;維護公平、自由對外貿易秩序的原則;貨物與技術的自由進出口原則。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進出口。法律客觀:《對外貿易法》第四條 國
對外貿易法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對外貿易經營者的一種保護,規(guī)范法例!第一條為了擴大對外開放,發(fā)展對外貿易,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保護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fā)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適用于對外
對外貿易法是指國家對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進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法律、法規(guī)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規(guī)范性文件的總稱,它包括憲法、對外貿易法、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定義 對外貿易法在當今世界各國中具有特殊重要
外銷員之對外貿易法:對外貿易法的概述
對外貿易管制的主要內容是對外國商品的進口管制和對本國產品的出口管制。進口管制的主要措施包括關稅和其他非關稅措施以及針對外國商品傾銷所實施的反傾銷措施。出口管制的主要措施包括出口許可證制度及多邊出口管制等。
第二章 報關與對外貿易管制 第一節(jié) 對外貿易管制概述 ★對外貿易管制概念(含義、性質、分類形式、管制目的、管制特點)☆我國對外貿易管制的基本框架 ☆我國對外貿易管制的法律體系 第二節(jié) 我國貨物、技術進出口許可制度 ★
第一章 海關與報關概述第一節(jié) 海關概述第二節(jié) 報關概述本章小結復習思考題第二章 報關管理制度和海關相關事務第一節(jié) 報關管理制度第二節(jié) 海關相關事務本章小結復習思考題第三章 報關與對外貿易管制第一節(jié) 對外貿易管制概述
012年報關員資格全國統(tǒng)一考試大綱(第一章、第二章)說明:本大綱中,應當掌握、熟悉的內容以“★”號標記,需要了解的內容以“☆”號標記。 第一節(jié) 報關概述★報關的概念★自理報關★代理報關(含義)☆進出境運輸工具的
1、對外貿易管制是政府的一種強制性行政管理行為。是指一國政府為了國家的宏觀經濟利益、國內外政策需要以及履行所締結或加入國際條約的義務,確立實行各種制度、設立相應管理機構和 規(guī)范對外貿易活動的總稱。2、目前國際上對對外
1、精神藥品進出口準許證 任何單位以任何方式進出口列入《精神藥品管制品種目錄》的藥品,均須取得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核發(fā)的《精神藥品進出口準許證》,《準許證》實行“一批一證”制度。 2、麻醉藥品進出口準許證 任何單位以任何方式進
輔導資料——對外貿易管制概述(一章)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是主管我國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國務院組成部門,承擔制訂和實施我國國內外經濟貿易政策、推進擴大對外開放的重要職責。商務部的前身可以追溯到1952年成立的對外貿易部和1961年成立的對外經濟聯絡總局
7、指導我國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常駐聯合國及有關國際組織經貿代表機構的工作和我國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的有關工作;聯系國際多邊經貿組織駐中國機構和外國駐中國官方商務機構。8、負責組織協(xié)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
你好,對外經濟貿易合作局。審批申報境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咨詢項目的職能,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對外貿易,外商投資,經濟技術合作方針,政策法規(guī)研究擬定我市對外經工作的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并實施。若幫到請采納,謝謝
海關屬于行使進出口監(jiān)督管理職權的國家行政機關。海關是查緝走私的主管部門。中國海關總署為維護國民經濟安全和對外貿易秩序,對走私犯罪行為給予堅決打擊。中國實行“聯合緝私、統(tǒng)一處理、綜合治理”的緝私體制,海關在公安、工商等
海關是依據本國或地區(qū)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行使進出口監(jiān)督管理職權的國家行政機關。海關是查緝走私的主管部門。海關總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下屬的正部級直屬機構,統(tǒng)一管理全國海關。中國海關總署為維護國民經濟安全和對外貿易秩序,
對外貿易管理機關 依照對外貿易法,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外經貿部)主管全國對外貿易工作,省級對外經濟貿易部門(廳、局、委)在外經貿部和所屬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qū)域的對外貿易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如國
協(xié)調對外談判意見,簽署有關文件并監(jiān)督執(zhí)行;建立多邊、雙邊政府間經濟和貿易聯系機制并組織相關工作;處理國別(地區(qū))經貿關系中的重要事務,管理同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根據授權,代表我國政府處理與世界貿易組織的關系,承擔我國在世界貿易組
我國的對外貿易主管機關是指什么?
經貿局全稱是經濟貿易局,是縣市區(qū)政府組成機構(或稱工作部門),承擔本行政區(qū)的工業(yè)、商貿、流通等行業(yè)的行政管理。正而八經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單位。
經貿局是屬于政府部門的一個行政單位,主要是管理經濟貿易相關的一個部門??h經濟貿易局是縣政府主管全縣國民經濟運行、貿易、安全生產的綜合職能部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一)監(jiān)測、分析國民經濟運行態(tài)勢,調節(jié)
1、負責流通體制改革,推進流通產業(yè)結構調整;指導流通業(yè)、商貿服務業(yè)和社區(qū)商業(yè)發(fā)展,提出促進商貿業(yè)發(fā)展的政策建議;2、推動流通標準化和現代流通方式的發(fā)展。承擔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的責任;3、
負責當地經濟運行調節(jié)。監(jiān)測、分析工業(yè)和國民經濟運行態(tài)勢,調節(jié)工業(yè)經濟日常運行,發(fā)布工業(yè)經濟運行信息;制訂并組織實施近期工業(yè)經濟運行調控目標和措施,協(xié)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有關重大問題,協(xié)調當地鐵路、公路、水路、郵電等部門
屬于行政單位,在2018年全國機構改革中,經貿局已被商務部合并管理,工作主要為管理經濟貿易。屬于參公。屬于國家單位,晉升與發(fā)展按照國家統(tǒng)一標準。主要工作:1.組織實施國家和省產業(yè)政策;制定、發(fā)布全市第二、第三產業(yè)的產業(yè)
經貿局是干什么的
海關屬于行使進出口監(jiān)督管理職權的國家行政機關。海關可以行使下列權力:1、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對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可以扣留;2、查閱進出境人員的證件,查問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嫌疑人,
海關是國家行政機關,是行使進出口監(jiān)督管理職權的國家行政機關,實行垂直管理體制,在組織機構上分為3個層次。根據《海關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海關在執(zhí)行職務過程中,可以行使檢查權,查閱、復制權,查問權,查驗權,
海關屬于國家行政機關。海關是一個根據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行使進出口監(jiān)督管理的行政機關,海關要負責對進出口貨物、旅客行李等物品進行檢查,其主要職能包括監(jiān)管、征稅、查私、編制海關統(tǒng)計等。如果考生是通過公務員考試招聘進去
海關是行使進出口監(jiān)督管理職權的國家行政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國家的進出境監(jiān)督管理機關,實行垂直管理體制,在組織機構上分為3個層次:1、海關總署;2、廣東分署,天津、上海2個特派員辦事處,41個直屬海關和2所海關學
海關是行使進出口監(jiān)督管理職權的國家行政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國家的進出境監(jiān)督管理機關,實行垂直管理體制,在組織機構上分為3個層次:1、海關總署;2、廣東分署,天津、上海2個特派員辦事處,41個直屬海關和2所海關學
海關是行政機關嗎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對外貿易法》的適用范圍。我國《對外貿易法》僅適用中國內地,不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和臺灣地區(qū)。
【答案】:錯誤本題考核我國《對外貿易法》的適用范圍?!秾ν赓Q易法》的適用范圍在于對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以及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
(一)主體范圍:在我國境內取得合法資格直接或間接從事外貿業(yè)務的公司、組織、個人。(二)貿易范圍:1、對外貿易 貨物進出口 技術進出口 國際服務貿易 2、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 (三)對外貿易法適用的管理行為:對
本題考核《對外貿易法》的適用范圍。我國對外貿易法律制度適用于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以及與此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
我國對外貿易法適用的范圍有哪些
經貿局主要是做: 1、貫徹執(zhí)行國家制定的內外貿政策和進出口政策,制訂并實施促進全縣工商企業(yè)擴大出口的有關政策措施。指導企業(yè)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2、監(jiān)測、分析國民經濟運行態(tài)勢,調節(jié)國民經濟日常運行;編制并組織實施近期國民經濟運行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組織協(xié)調解決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并向縣政府提出意見和建議。 3、貫徹執(zhí)行國家產業(yè)政策,監(jiān)督、檢查執(zhí)行情況;組織制定全縣工業(yè)結構調整目標和政策措施,提出重點行業(yè)、重點企業(yè)、重點產品的調整方案,組織實施工業(yè)發(fā)展戰(zhàn)略;管理全縣工貿經濟社團;聯系工商領域社會中介組織并指導其改革與調整。 4、組織實施與監(jiān)督檢查工貿經濟的綜合性經濟法規(guī)和政策;收集、整理、分析和發(fā)布經濟信息。 5、制訂并組織實施電力、化工、建材、煤炭、機械、電子、汽車更新、成品油、流通和飲食服務業(yè)等行業(yè)的發(fā)展規(guī)劃,組織實行行業(yè)標準,實行行業(yè)管理;指導和管理舊貨流通、實物租賃業(yè)、拍賣業(yè);負責典當業(yè)的監(jiān)督與管理。 6、研究并組織實施流通體制改革,培育發(fā)展和完善商品市場體系,擬定規(guī)范流通秩序和市場規(guī)則的政策;監(jiān)測分析市場運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狀況,并組織調控。經管局,即經濟管理局,主要職責如下: 1、宣傳貫徹落實黨對農村的強農惠農補農政策和對農民群眾的減負政策,依法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2、宣傳貫徹落實《土地承包管理法》、《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法》、《承包土地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 3、負擔全縣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依法穩(wěn)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與鄉(xiāng)村組織一起依法調處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4、負責指導農村集體資產的經營管理。 5、監(jiān)督管理全縣負擔,開展農民負擔執(zhí)法檢查,協(xié)助查處涉農負擔案件,防止農民負擔反彈。 6、指導來鳳縣農民專業(yè)合作社聯合會的建設和各農民專業(yè)合作組織的發(fā)展。 經信局主要職責如下: 1、出工業(yè)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guī)模和方向的意見,按市政府規(guī)定權限審核、批準市政府規(guī)劃內和年度計劃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2、組織擬訂全市縣域經濟發(fā)展規(guī)劃和辦法,指導培育發(fā)展特色產業(yè)和產業(yè)集群,監(jiān)測分析縣域經濟發(fā)展動態(tài),協(xié)調解決縣域經濟發(fā)展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縣域經濟目標考核的銜接工作 3、負責中小企業(yè)發(fā)展的宏觀指導,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中小企業(yè)發(fā)展和非公有制經濟發(fā)展的相關辦法和措施,推進中小企業(yè)服務體系建設,協(xié)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4、負責編制中小企業(yè)發(fā)展資金使用計劃和中小企業(yè)統(tǒng)計工作 5、擬訂并組織實施工業(yè)能源節(jié)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辦法,參與擬訂能源節(jié)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guī)劃,組織協(xié)調相關重大示范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 經貿局主要職責如下: 1、負責流通體制改革,推進流通產業(yè)結構調整;指導流通業(yè)、商貿服務業(yè)和社區(qū)商業(yè)發(fā)展,提出促進商貿業(yè)發(fā)展的政策建議; 2、推動流通標準化和現代流通方式的發(fā)展。承擔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的責任; 3、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監(jiān)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 4、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 5、負責權限內外商投資企業(yè)合同、章程及變更的審批,負責非權限內外商投資企業(yè)合同、章程及變更的初審及上報工作;申報外商投資企業(yè)出國組團; 6、配合市商務局實施外商投資企業(yè)的聯合年檢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 網絡問政平臺(政府網站)—經管局 網絡問政平臺(政府網站)—經信局
商務部。請參見商務部網站關于其職能介紹。 http://www.mofcom.gov.cn/
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 http://www.chinaccm.com 2003-8-14 17:21 [關鍵詞]技術 進出口 管理條例 中華商務網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技術進出口管理,維護技術進出口秩序,促進國民經濟和社 會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以下簡稱對外貿易法)及其他有關 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技術進出口,是指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向中華人民共和 國境內,或者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通過貿易、投資或者 經濟技術合作的方式轉移技術的行為。 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 轉讓、技術服務和其他方式的技術轉移。 第三條 國家對技術進出口實行統(tǒng)一的管理制度,依法維護公平、自由的技術 進出口秩序。 第四條 技術進出口應當符合國家的產業(yè)政策、科技政策和社會發(fā)展政策,有 利于促進我國科技進步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的發(fā)展,有利于維護我國經濟技術權益 。 第五條 國家準許技術的自由進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 第六條 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 依照對外貿易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負責全國的技術進出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qū)、 直轄市人民政府外經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授權,負責本行政區(qū) 域內的技術進出口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規(guī)定,履行技術進出口項目的有關管理職責。 第二章 技術進口管理 第七條 國家鼓勵先進、適用的技術進口。 第八條 有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技術,禁止或者限 制進口。 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 進口的技術目錄。 第九條 屬于禁止進口的技術,不得進口。 第十條 屬于限制進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未經許可,不得進口。 第十一條 進口屬于限制進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技術 進口申請并附有關文件。 技術進口項目需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十二條 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收到技術進口申請后,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 部門對申請進行審查,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 定。 第十三條 技術進口申請經批準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發(fā)給技術進口許 可意向書。 進口經營者取得技術進口許可意向書后,可以對外簽訂技術進口合同。 第十四條 進口經營者簽訂技術進口合同后,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提 交技術進口合同副本及有關文件,申請技術進口許可證。 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對技術進口合同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并自收到前款規(guī)定 的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技術進口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 第十五條 申請人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技 術進口申請時,可以一并提交已經簽訂的技術進口合同副本。 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對申請及其 技術進口合同的真實性一并進行審查,并自收到前款規(guī)定的文件之日起40個工作日 內,對技術進口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 第十六條 技術進口經許可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頒發(fā)技術進口許可證 。技術進口合同自技術進口許可證頒發(f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 對屬于自由進口的技術,實行合同登記管理。 進口屬于自由進口的技術,合同自依法成立時生效,不以登記為合同生效的條 件。 第十八條 進口屬于自由進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技術進口合同登記申請書; (二)技術進口合同副本; (三)簽約雙方法律地位的證明文件。 第十九條 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文件之日 起3個工作日內,對技術進口合同進行登記,頒發(fā)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 第二十條 申請人憑技術進口許可證或者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辦理外匯、銀 行、稅務、海關等相關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 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經許可或者登記的技術進口合同,合同的主 要內容發(fā)生變更的,應當重新辦理許可或者登記手續(xù)。 經許可或者登記的技術進口合同終止的,應當及時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備 案。 第二十二條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yè),外方以技術作為投資的,該技術的進口,應 當按照外商投資企業(yè)設立審批的程序進行審查或者辦理登記。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技術進口 管理職責中,對所知悉的商業(yè)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四條 技術進口合同的讓與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技術的合法擁有者 或者有權轉讓、許可者。 技術進口合同的受讓人按照合同約定使用讓與人提供的技術,被第三方指控侵 權的,受讓人應當立即通知讓與人;讓與人接到通知后,應當協(xié)助受讓人排除妨礙 。 技術進口合同的受讓人按照合同約定使用讓與人提供的技術,侵害他人合法權 益的,由讓與人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 技術進口合同的讓與人應當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 ,能夠達到約定的技術目標。 第二十六條 技術進口合同的受讓人、讓與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保密范圍和保 密期限內,對讓與人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 在保密期限內,承擔保密義務的一方在保密技術非因自己的原因被公開后,其 承擔的保密義務即予終止。 第二十七條 在技術進口合同有效期內,改進技術的成果屬于改進方。 第二十八條 技術進口合同期滿后,技術讓與人和受讓人可以依照公平合理的 原則,就技術的繼續(xù)使用進行協(xié)商。 第二十九條 技術進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條款: (一)要求受讓人接受并非技術進口必不可少的附帶條件,包括購買非必需的 技術、原材料、產品、設備或者服務; (二)要求受讓人為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布無效的技術支付使 用費或者承擔相關義務; (三)限制受讓人改進讓與人提供的技術或者限制受讓人使用所改進的技術; (四)限制受讓人從其他來源獲得與讓與人提供的技術類似的技術或者與其競 爭的技術; (五)不合理地限制受讓人購買原材料、零部件、產品或者設備的渠道或者來 源; (六)不合理地限制受讓人產品的生產數量、品種或者銷售價格。 (七)不合理地限制受讓人利用進口的技術生產產品的出口渠道。 第三章 技術出口管理 第三十條 國家鼓勵成熟的產業(yè)化技術出口。 第三十一條 有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技術,禁止或 者限制出口。 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 出口的技術目錄。 第三十二條 屬于禁止出口的技術,不得出口。 第三十三條 屬于限制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未經許可,不得出口。 第三十四條 出口屬于限制出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申 請。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收到技術出口申請后,應當會同國務院科 技管理部門對申請出口的技術進行審查,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 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限制出口的技術需經有關部門進行保密審查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 技術出口申請經批準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發(fā)給技術出口 許可意向書。 申請人取得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后,方可對外進行實質性談判,簽訂技術出口 合同。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簽訂技術出口合同后,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提交 下列文件,申請技術出口許可證: (一)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 (二)技術出口合同副本; (三)技術資料出口清單; (四)簽約雙方法律地位的證明文件。 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對技術出口合同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并自收到前款規(guī)定 的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技術出口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 第三十八條 技術出口經許可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頒發(fā)技術出口許可 證。技術出口合同自技術出口許可證頒發(fā)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 對屬于自由出口的技術,實行合同登記管理。 出口屬于自由出口的技術,合同自依法成立時生效,不以登記為合同生效的條 件。 第四十條 出口屬于自由出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技術出口合同登記申請書; (二)技術出口合同副本; (三)簽約雙方法律地位的證明文件。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文件之 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技術出口合同進行登記,頒發(fā)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 第四十二條 申請人憑技術出口許可證或者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辦理外匯、銀 行、稅務、海關等相關手續(xù)。 第四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經許可或者登記的技術出口合同,合同的主 要內容發(fā)生變更的,應當重新辦理許可或者登記手續(xù)。 經許可或者登記的技術出口合同終止的,應當及時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備 案。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技術出口 管理職責中,對國家秘密和所知悉的商業(yè)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五條 出口核技術、核兩用品相關技術、監(jiān)控化學品生產技術、軍事技 術等出口管制技術的,依照有關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進口或者出口屬于禁止進出口的技術的,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口 或者出口屬于限制進出口的技術的,依照刑法關于走私罪、非法經營罪、泄露國家 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區(qū)別不同情況 ,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或者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 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并可以撤銷其對 外貿易經營許可。 第四十七條 擅自超出許可的范圍進口或者出口屬于限制進出口的技術的,依 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區(qū)別不同情況,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或者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給予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 并可以暫停直至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第四十八條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技術進出口許可證或者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 證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 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 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并可以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第四十九條 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技術進出口許可的,由國務院外 經貿主管部門吊銷其技術進出口許可證,暫停直至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第五十條 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的,由國務院 外經貿主管部門吊銷其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證,暫停直至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 第五十一條 技術進出口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泄露國家秘密或者 所知悉的商業(yè)秘密的,依照刑法關于泄露國家秘密罪或者侵犯商業(yè)秘密罪的規(guī)定,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 技術進出口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利用職務上的 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財物的,依照刑法關于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受賄罪或者 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對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作出的有關技術進出口的批準、許可、 登記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公布前國務院制定的有關技術進出口管理的規(guī)定與本條例 的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條例為準。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5月24日國務院發(fā)布的《中 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和1987年12月30日國務院批準、1988年1月 20日對外經濟貿易部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同 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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