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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損失由我方承擔。1. CFR貿易術語的風險點是到達目的港,而目前顯然風險由我方控制。2. 由于我司業(yè)務員沒有向客戶發(fā)出通知導致未能及時辦理投保。 基于以上2點,所以我方承擔責任!
貿易術語案例分析[案例1]我國某內陸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噸甘草膏,每噸40箱共1200箱,每噸售價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證,裝運期為2月25日之前,貨物必須裝集裝箱。該出口公司在天津設有辦事
本案例涉及FOB術語,在FOB術語條件下,除非合同雙方有明確的相關約定,否則按照國際慣例,賣方只負責交貨,買方負責派船接貨,這也就是說,即便賣方接受了買方的委托負責辦理租船訂艙運貨,都屬于代辦性質,其風險和費用仍應由買方承擔。 在上述的
案例一(貿易術語的具體要求)中方某公司按每公噸584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 進口100公噸鋼材。中方如期開出58400美元的信用證,但是美商來電要求增加信用證金額至60000美元,不然,有關出口稅捐及簽證費用應由我方另行電匯。
國際貿易實務的術語 案例分析 論文 2000字 急!!!!!!!!!!!!!
關于國際貿易實務的案例題~~請高手速來~ 我國某公司向法國出口一批貨物,合同中使用的貿易術語是CIF。賣方在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和裝運港裝船,并通知了對方。船離港后不久觸礁沉沒。次日,賣方憑提單、保險單、發(fā)票等有關單據,通 我國
2、 這個案例涉及FOB術語問題。根據FOB術語買賣雙方的風險界點在裝運港的船舷,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前的風險賣方承擔,越過船舷以后的風險買方承擔,在本案例中,賣方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將貨在裝運港裝船時及時發(fā)出了裝船通知。3
第一個案例分析:1、CFR術語下,出口商(賣方)負責辦理租船訂艙,裝船作業(yè)并支付到目的港的運費,買方無權干涉(但買方可在買賣合同中事先與賣方協(xié)商)2、本案例中賣方“因出口量大一時租不到足夠的艙位,需分3次裝運。
案例一(貿易術語的具體要求)中方某公司按每公噸584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 進口100公噸鋼材。中方如期開出58400美元的信用證,但是美商來電要求增加信用證金額至60000美元,不然,有關出口稅捐及簽證費用應由我方另行電匯。
國際貿易實務的案例1、我國出口公司A公司與美國B公司簽訂合同出口服裝一批,采用貿易術語FCA(《INCOTERMS 2000》),集裝箱海運,B公司要求裝運期為7月。A公司于2007年7月15日上午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在上海碼頭的倉庫。當天晚上
此案例涉及CIF術語,CIF術語條件下成交時,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以前的風險由賣方承擔,貨物裝上船以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貨,即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只要賣方所提交的單據是齊全的、正確的,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買方
貿易術語案例分析[案例1]我國某內陸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噸甘草膏,每噸40箱共1200箱,每噸售價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證,裝運期為2月25日之前,貨物必須裝集裝箱。該出口公司在天津設有辦事
國際貿易實務關于術語的案例
SWOT分析的步驟: 1、羅列企業(yè)的優(yōu)勢和劣勢,可能的機會與威脅。 2、優(yōu)勢、劣勢與機會、威脅相組合,形成SO、ST、WO、WT策略。 3、對SO、ST、WO、WT策略進行甄別和選擇,確定企業(yè)目前應該采取的具體戰(zhàn)略與策略。 SWOT矩陣: 優(yōu)勢
SWOT分析商務英語考研SWOT分析是一種常用的戰(zhàn)略管理工具,可以幫助我們尋找事物的優(yōu)點、缺點、機會和挑戰(zhàn)。下面是用SWOT方法分析商務英語考研項目的例子:優(yōu)點:- 幫助考生提高英語水平,為未來職業(yè)發(fā)展做鋪墊。- 考研項目包含商務
此外還而應該向多產業(yè)方向發(fā)展,以提高自己的競爭力。 面對海爾的信息化,國內同行們大約是一邊看海爾外部信息化的熱鬧,一邊加緊自身內部信息化的推進,這就是海爾所面臨的威脅,競爭對手的虎視眈眈使海爾如芒刺在背,敢于吃
2、外部環(huán)境分析:Opportunities:就專業(yè)方面來說,現在是一個計算機信息的時代,通過計算機網絡獲得的各種類型的信息浩如煙海,對很多人來說,海量的信息只會讓他們感到無所適從,而這也就產生了對于信息進行辨別能力和使用能
xxx,男,xxx,1984年出生,2016年9月考入臺州學院漢語言文學專業(yè),2016年7月畢業(yè);2016年9月考入西南大學新聞傳媒學院,專業(yè)方向新媒體傳播,導師xxx,現讀研一。2、內外部環(huán)境分析:S:優(yōu)勢 開朗樂觀、志向高遠、生活態(tài)度
個人SWOT分析案例 一、個人背景:基本情況:XXX,X,XXXX年X月出生,xxxx年x月考入xxxxxx大學xxx學院xxxx專業(yè),現讀大x。二、內外部環(huán)境分析:1、內部環(huán)境分析:Strengths:生活態(tài)度比較積極,善于發(fā)現事物和環(huán)境積極的一
外貿專業(yè)個人swot分析案例
應該以FCA術語成交,風險劃分是在貨交承運人即可,賣方只要在本地將貨物交給承運人,而不必交貨物運到天津并承擔途中的風險,而FCA術語貨交承運人后一切風險均由買方處理,以FOB術語成交一切風險還是必須由我方處理,還必須
案例一(貿易術語的具體要求)中方某公司按每公噸584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 進口100公噸鋼材。中方如期開出58400美元的信用證,但是美商來電要求增加信用證金額至60000美元,不然,有關出口稅捐及簽證費用應由我方另行電匯。
第一個案例分析:1、CFR術語下,出口商(賣方)負責辦理租船訂艙,裝船作業(yè)并支付到目的港的運費,買方無權干涉(但買方可在買賣合同中事先與賣方協(xié)商)2、本案例中賣方“因出口量大一時租不到足夠的艙位,需分3次裝運。
貿易術語案例分析[案例1]我國某內陸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噸甘草膏,每噸40箱共1200箱,每噸售價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證,裝運期為2月25日之前,貨物必須裝集裝箱。該出口公司在天津設有辦事
此案例涉及CIF術語,CIF術語條件下成交時,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以前的風險由賣方承擔,貨物裝上船以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貨,即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只要賣方所提交的單據是齊全的、正確的,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買方
國際貿易實務-國際貿易術語案例分析篇
案例:某公司以FOB條件向境外出售一級大米300噸,裝船時經公證人檢驗,貨物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品質要求,賣方在貨物裝船后及時發(fā)出裝船通知,但由于運輸途中海浪過大,大米被海水浸泡,當貨物到達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級大米的價格出售,故買方要求賣方
一、運費:容重比0.032/0.030大于1,屬于輕泡貨。以體積計算運費?;具\費:0.032*200*1000 = 6400元 貨幣附加費:6400*35.8% = 2291.20元 燃油附加費:6400*28% = 1792.00元 港口擁擠費:6400*25% = 1600.
海運提單也是收貨人在目的港據以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提取貨物的憑證。提單具有三種性質與作用: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fā)的貨物收據(Receipt for the Goods),它證明已按提單所列內容收到貨物;是一種貨物所有權的憑證(Document
因當時從秦皇島港至中東地區(qū)沒有直達航線,而單為該批零星貨物洽租貨輪專程運送,則空倉費的損失比該批貨物的出售價款還多,于是賣方便要求買方修改原定不準轉船的條款,買方不同意,并以賣方違約為由提出索賠,最后,由賣方賠償其損失而了結
貨運代理案例分析:國際貨物運輸與交接案例集錦
考 網外貿頻道。 【案情概況】 原告:上海中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海物流) 被告:上海品圓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品圓公司) 被告:上海科寧油脂化學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寧公司) 被告:南京林通水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林通公司) 2001年8月,品圓公司受科寧公司的委托,為科寧公司運輸24只20英尺的集裝箱貨物,從上海至汕頭。因該貨物裝在原告的集裝箱內,為桶裝液體助劑,故品圓公司向原告續(xù)租這24只集裝箱,并約定:每只集裝箱用箱費為人民幣500元,還箱至上海洋涇碼頭,使用時間為25天,超期使用費為每只集裝箱3.50美元/天。品圓公司將24只集裝箱裝載在林通公司所有的“蘇林立18”輪上。同年8月29日,“蘇林立18”輪從上海港出發(fā),開航當時船舶并無不適航的情況。次日19時30分,船舶航行至浙江溫州洞頭沿海海面,遇到了雷雨大風,19時50分,船舶開始下沉,直至船舶及貨物、集裝箱一同沉沒,其中包括涉案的24只集裝箱。事故發(fā)生后,品圓公司將集裝箱滅失的消息及時通知了原告,并稱等海事報告出來之后再商處理意見。 2001年12月18日,溫州海事局制作《“蘇林立18”輪沉船事故調查報告書》,對事故原因作出了分析,認為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天氣海況惡劣。次要原因是船員應變能力差、操作不當。 由于涉案的24只集裝箱是原告向中集公司租賃的,2002年10月8日,原告向中集公司賠付了集裝箱(按照干貨箱的標準)滅失損失71,700.00美元及租金247.80美元。 【法院裁判】: (一)一審海事法院 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品圓公司之間的集裝箱租賃合同,雙方均已確認,這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合同形式要件符合規(guī)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原告與被告科寧公司、被告林通公司不存在租箱合同關系。 品圓公司認為,溫州海事局制作的《“蘇林立18”輪沉船事故調查報告書》確認是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租賃物滅失,故集裝箱租賃人可以免責。但是溫州海事局的“事故調查報告書”認為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天氣海況惡劣;次要原因是船員應變能力差、操作不當。該報告已明確表述船員應變能力差,操作不當也是本次事故原因之一,同時對天氣海況惡劣的程度未作結論,更未對是否屬于不能克服、不能避免、不能預見的事由下判斷,故品圓公司提出不可抗力的抗辯不能成立。 被告林通公司認為溫州海事局已證明,“該事故是由于自然天氣海況惡劣所引起,船長黃光鈴及其他船員不承擔本次事故的責任”,故本次事故屬不可抗力。雖該份證據所述的事故原因與《“蘇林立18”輪沉船事故調查報告書》不同,但是從證據目的性來看,出具該證明的主要目的是用以說明船長及船員在水路貨物運輸中無賠償責任,并沒有說明船東無責任;從證據效力上來看,該證據的落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溫州海事局海事專用章(1)”的印章,從效力上要低于溫州海事局的公章;從證據的全面性來看,《“蘇林立18”輪沉船事故調查報告書》詳細地記載了事故發(fā)生時的情況,綜合地分析了事故的原因,具完整性和可信性。故林通公司主張不可抗力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根據《“蘇林立18”輪沉船事故調查報告書》中所確認的事實,在事故發(fā)生當時,“蘇林立18”輪在海面上遇到7-9級大風,但是這無法推出“蘇林立18”輪是突遇7-9級大風,不可抗拒,必定沉沒的結論。故被告作不可抗力抗辯的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品圓公司稱因其主觀上無過錯,故不承擔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也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必須返還租賃物,不能返還的,需賠償經濟損失。 關于涉案的24只集裝箱價值及箱齡,原告未能提供有效的證據加以證明,雙方對涉案的24只集裝箱價值事先又無約定,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由于原告與被告品圓公司的租賃關系確實存在,且租賃物現已滅失也屬事實,故根據《國際集裝箱超期使用費計收辦法》集裝箱全損最低賠償額標準計算,每只20英尺的干貨箱為1,280.00美元,24只集裝箱共計應賠償30,720.00美元。 品圓公司辯稱,由于“蘇林立18”輪沉沒導致集裝箱滅失,使用收益無法實現,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無須向原告支付用箱費及超期使用費。本院認為,“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是指承租人已盡了妥善保管的義務。本案由于品圓公司未提交相關的證據,證明其已經為租賃物選擇了謹慎的占有人。故品圓公司請求免付用箱費人民幣12,000.00元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因涉案集裝箱滅失是在品圓公司正常使用期間,且品圓公司在集裝箱滅失后,及時通知了原告,并未發(fā)生超期使用費;另原告向中集公司賠付時,也沒有支付超期使用費,故原告訴訟請求中的超期使用費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還請求自租箱之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損失,利率為每日萬分之二,本院認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但由于原告向中集公司賠付集裝箱滅失損失之日起其利息損失實際發(fā)生,故品圓公司還應付原告30,720.00美元和人民幣12,000.00元所產生的銀行同期企業(yè)存款活期利息損失(自2002年5月31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1、被告上海品圓貿易有限公司應向原告上海中海物流有限公司支付集裝箱滅失賠償金30,720.00美元、用箱費人民幣12,000.00元及利息損失(自2002年5月3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利率為銀行同期企業(yè)活期存款利率)。該款項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支付完畢,逾期履行應加倍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對原告上海中海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1,574.74元、保全費人民幣4,520.00元,其他訴訟費人民幣2,000.00元,由原告負擔人民幣10,735.94元,被告上海品圓貿易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7,358.80元。被告上海品圓貿易有限公司負擔之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逕向原告支付,原告預交部分本院不再另退。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二)二審法院 中海物流及品圓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期間,幾方當事人在高級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和解協(xié)議這題不僅僅存在原題提到的提前裝運的問題,也沒有按合同要求每月分批裝運及等量交貨兩個問題,而不是原題提到的“有裝運港交貨和目的港交貨兩種方式”,這里根本不存在裝運港或者是目的港交貨的問題。信用證規(guī)定最遲裝運為6月30,合情合理是指裝運港交貨。進出口貿易中,賣方理應按照買賣合同的要求嚴格執(zhí)行,很明顯,這樣交貨存在很大的問題。 第一,既然合同規(guī)定交期為當年12年至次年月日6月,每月等量裝運一定量米,如果有100噸大米,每批應交14.3噸,最早一批裝運是在當年12月,最后一批應該在次年6月,但信用證規(guī)定最遲裝運期為6月30日,這說明最后一批裝運的時間可以在6月1日到6月30日都可以,具體時間,可以根據信用證的有效期以及賣方的實際情況執(zhí)行,因為裝運后還需要時間準備成套單據與銀行議付。這是合同的理解。 第二,你方這樣做,其實很大機會被客戶拒付,但由于銀行審單的時候,是按照信用證來審核,又不會理會合同是怎樣規(guī)定的,所以只要你方所提交的整套單據與信用證相付,銀行即需憑單認付。在這種情況下,什么情況會被客戶拒絕呢?就是由于大米價格波動大的時候,而且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情況下,或者是客戶自身出現問題,想違約即可以此做借口,客戶完全有理由要求拒絕付款。
大哥,這種swot分析做一萬字是什么概念???您就給5分誰做啊。。。這個拿到大學里,就說最差的,沒有萬八千塊錢也拿不下啊。您這個要是作業(yè),可以在學術期刊網上看看資料參考一下。要是真的做榨菜外貿,還是找個靠譜點的地方問吧。
國際坐標細定位—中國石油企業(yè)跨國經營戰(zhàn)略SWOT分析 2004年原油進口首次突破1 億噸,導致石油對外依存度接近40%。近年來,作為中國石油安全戰(zhàn)略的實施主體,雖然三大石油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石油”/CNPC)、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石化”/SINOPEC)和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中國海油”/CNOOC)在國際化經營中取得了不少成就,但是其“走出去”之路卻屢屢遭遇坎坷和曲折。SWOT系統(tǒng)分析法是企業(yè)戰(zhàn)略管理中普遍使用的一種有效的分析方法,即通過對企業(yè)自身的優(yōu)勢(Strengths)和弱勢(Weaknesses),以及企業(yè)外部環(huán)境所帶來的機會(Opportunities)和威脅(Threats)進行分析,在此基礎上提出最合適的戰(zhàn)略選擇。用SWOT法分析中國石油企業(yè)的國際化經營戰(zhàn)略,有助于我們更清晰地找準自身定位和發(fā)展方向。 內在條件 中國石油企業(yè) 具有的五大優(yōu)勢(S) (1)信譽與品牌優(yōu)勢。我國三大石油公司都以“中國”冠名,作為國有控股骨干企業(yè),其信譽和品牌優(yōu)勢十分明顯。據美國《財富》雜志評選的2003年世界 500強公司排名,CNPC和SINOPEC分別名列第69、70位,同時兩家公司也分別位居中國企業(yè)500強第一、二位。而CNOOC位居中國企業(yè) 500強第38位,有望在未來幾年內逐步從單純的上游公司轉變?yōu)樯舷掠我惑w化的綜合能源公司,并進入世界500強。 (2)資本與融資優(yōu)勢。從2000年4月到2001年2月,CNPC、SINOPEC和CNOOC相繼在境外成功上市,這不僅表明中國石油管理體制改革取得重大進展,而且有利于從國際金融市場獲得投資資金,擴大國外油氣資源勘探規(guī)模,提高國際化經營和管理水平。在2003年“亞洲企業(yè)1000”排行榜中,雖然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只排在第20位和第28位,但是它們被認為是最賺錢的公司。 (3)一體化經營優(yōu)勢。1998年中國石油石化行業(yè)大重組,中國三大石油公司沿進行產業(yè)鏈延伸,原有的勘探、開發(fā)、煉制、運輸、國內銷售和對外貿易分割的體制已為三家上下游一體化經營的國家石油公司所取代,真正成為上下游、內外貿、產銷一體化的市場競爭主體,并逐步與國際上的大型跨國石油公司的現代企業(yè)制度接軌。這不僅增強了中國石油企業(yè)的國際競爭力,而且也為其與國外石油公司的合作提供了更廣闊的空間。 (4)國際化經營的初步基礎和經驗。中國石油工業(yè)經過50多年的發(fā)展,其專業(yè)技術隊伍建設在思想觀念、精神風貌、石油地質理論創(chuàng)新、勘探開發(fā)技術創(chuàng)新等方面都取得了巨大進步。走過十多年國際化經營之路的CNPC已經開始進入自我積累、滾動發(fā)展的良性循環(huán)階段,而緊隨其后的SINOPEC和CNOOC近年來也加快了實施“走出去”戰(zhàn)略的步伐。它們在參與海外不同規(guī)模、不同合作模式項目的開發(fā)、建設與管理過程中,積累了一些從事跨國經營的寶貴經驗。 (5)中國石油企業(yè)還擁有一支素質相對較高而勞動力成本較低的石油專業(yè)技術力量。 中國石油企業(yè)跨國經營的弱勢(W) (1)企業(yè)管理不成熟。三大石油公司在總體上缺乏一個統(tǒng)一的中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特別是作為國內的競爭對手,對于如何在跨國經營中形成合力、一致對外尚缺乏清晰思路。同時,中國的跨國公司對海外子公司的管理還不完善:有的母公司給予海外子公司的經營自主權不足,使之坐失良機;有的母公司對海外子公司放任自流,導致其國際化經驗難以落實國內母公司總體經營戰(zhàn)略。此外,由于國有投資主體自我約束機制不強,境外公司資產流失現象時有發(fā)生。 (2)國內資源基礎壓力大。中國目前探明石油可采儲量52.8億噸,剩余石油可采儲量22.5億噸,人均可采資源量只有10噸,居世界第37位;而且 2002年中國的油氣儲采比分別只有14.8和40.6,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46.3和60.7(據BP能源統(tǒng)計)。上個世紀中期發(fā)現的油田,現在普遍進入高含水期(地下水含量超過80%),開發(fā)成本上升,產量減少,效益下降。而且十年來新發(fā)現的油氣田,多處于中國西部自然條件惡劣的邊遠地區(qū),開發(fā)難度較大,需要國家和石油公司投入大量資金。這表明,中國石油企業(yè)跨國經營任重道遠。 (3)資產結構不合理。中國石油企業(yè)將大量資金投入到煉油廠和輸油管道等基礎設施項目。2003年中國煉油廠開工率不足80%,然而,國內石油巨頭卻競相新建或擴建千萬噸級以上的煉油廠。同時,有關數據顯示,CNPC的勘探開采只占資本支出的61%,SINOPEC只有40%,而西方石油公司這方面的平均支出則為70%。在國內原油產量不足的情況下,三大石油企業(yè)如若不能在海外獲取更多資源份額,將難以提高抵御國際石油市場風險的能力。 (4)國際競爭力不強。國外跨國石油公司都是在占有石油資源的基礎上發(fā)展起來的,其控制的石油資源量占加工總量的比重往往都在50%以上,甚至超過 100%。近年來,中國石油企業(yè)在海外不惜斥巨資進行石油勘探開發(fā),但很多項目大多位于儲量日漸減少的地區(qū),或者是西方大型石油公司不愿光顧的低回報的小油田。此外,由于中國石油企業(yè)生產工藝水平較低,成品油和相關產品環(huán)保標準和質量相對較低,加之原油綜合生產成本高,導致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競爭性不強。 (5)不大熟悉國際環(huán)境。石油作為戰(zhàn)略資源,在世界經濟和政治中扮演重要角色,它不僅是大國利益的交匯點,而且常常與國際環(huán)境和產油國國內政治經濟環(huán)境緊密相連。中國石油企業(yè)“走出去”不過十多年,缺乏一支外語好、既懂經營業(yè)務又熟悉國際法律的高素質的跨國經營管理人才隊伍。而且各公司對大國爭奪石油的格局及其影響、產油國政治局勢的走勢、各國法律的特征和運用、地方文化與風俗關系等都還缺乏足夠的認識和處理技巧。 外部環(huán)境 中國石油企業(yè)跨國經營的機會(O) (1)全球石油資源量和可采儲量呈現增加趨勢。在目前高油價條件下,有不少人對世界石油的基礎和前景持悲觀看法。應該看到,自從石油工業(yè)誕生百余年以來,石油資源即將耗竭的論斷一直不絕于耳。但是,這些言過其實的論斷總是不斷被歷史事實所否定。其實,對世界最終可采的石油資源量的評估總是在隨著社會經濟發(fā)展和科技進步而不斷修改、調整和提高。這表明,中國石油公司跨國經營是有一定的資源基礎的。 (2)中國加入WTO后石油企業(yè)國際化經營提供了機遇和有利條件。入世不僅有利于中國石油企業(yè)在WTO多邊貿易機制內享受國民待遇,而且還能夠在更大范圍內和更深程度上參與國際經濟合作與競爭,更便捷地引進國外資金、技術和管理經驗,發(fā)揮后發(fā)優(yōu)勢,促進企業(yè)技術更新、裝備改造和產業(yè)結構優(yōu)化升級。石油經濟全球化和石油貿易自由化的發(fā)展,使得各國石油安全問題日益成為一種“集體安全”,為中國石油企業(yè)參與國際合作提供了一定條件。 (3)中國與大多數產油國保持著良好的政治關系。在和平與發(fā)展仍然是世界主題的今天,作為負責任的發(fā)展中大國和聯(lián)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中國在國際事務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斷增強,和平外交政策受到世界各國普遍贊揚。中國在和平共處原則的基礎上與世界上大多數產油國都建立了良好外交關系。特別是與中東、北非、中亞和俄羅斯等“世界石油供應心臟”地區(qū)的政治經濟關系不斷發(fā)展,從而為中國石油企業(yè)開展國際化經營創(chuàng)造了良好的國際環(huán)境。 (4)中國經濟外交和能源外交初見成效。中國經濟快速增長和巨大而穩(wěn)定國內市場,為中國發(fā)展與產油國之間的“大經貿”關系和開展經濟外交創(chuàng)造了的有利條件。近年來,中國通過石油外交為中國石油企業(yè)跨國經營營造了良好的國際氛圍。由于世界石油資源的不平衡分布,許多石油資源國出于對本國經濟發(fā)展的考慮,都競相實行對外開放,每年有數百個石油勘探開發(fā)的招標和雙向談判機會。這就為中國的能源外交和石油企業(yè)跨國經營提供了有利的外在條件。 (5)油氣勘探理論和技術不斷取得突破。地震技術的發(fā)展使深海石油開采、復雜地形地貌等地區(qū)石油勘探開采成為現實。同時,基于計算機技術、機器人技術和電訊技術的自動鉆井系統(tǒng)、智能完井系統(tǒng)、油氣人工舉升技術、井下油水分離技術以及油田開發(fā)中的地震可視化技術等不斷取得新的突破。所有這些,都為中國石油企業(yè)實施跨國經營構建了較高的技術平臺。 中國石油企業(yè)跨國經營面臨的威脅(T) (1)同業(yè)對全球油氣資源控制權的競爭更加激烈。目前,美國及歐洲石油巨頭幾乎壟斷了全球4/5的優(yōu)質石油資源,中國企業(yè)要想進入它們的“勢力范圍”并不容易。中國處在亞太新的能源消費增長中心,與周邊石油消費大國(美國、日本、印度、韓國等)的競爭和沖突將不可避免。中國石油企業(yè)其在國際市場的油氣拓展的有利空間可能被不斷擠壓。 (2)中國石油企業(yè)跨國經營的地緣政治壓力和風險較大。中國在海外的石油投資和石油進口主要集中于中東、北非、尼日利亞、委內瑞拉等政治局勢不穩(wěn)定的地區(qū)和國家。目前中國進口的石油一半以上來自中東,由于該地區(qū)民族和宗教矛盾尖銳、領土紛爭較多,政局最為動蕩不定。而且由于伊拉克戰(zhàn)爭后美英等國對中東局勢的影響,中國石油企業(yè)進入該地區(qū)或從該地區(qū)進口石油,不僅要處理較為微妙的大國利益關系,而且會承擔較大的政治風險。 (3)石油霸權主義的威脅與海上運輸生命線的安全隱患。過去,石油資源一直是大國爭霸的重要對象,現在大國勢力仍然在博弈全球優(yōu)質油氣資源。特別是美國,其能源戰(zhàn)略目標就是利用其軍事、經濟的優(yōu)勢建立一個多重結構的全球石油霸權體系。為此,美國不僅壟斷了大量的石油資源,而且控制了許多具有戰(zhàn)略意義的海上石油通道,例如霍爾木茲海峽、馬六甲海峽等,以便對其他國家進行制約。而中國60%的進口石油對馬六甲海峽等海上路徑的依賴十分嚴重,這勢必對中國海外石油運輸安全造成不利影響。 (4)“中國石油威脅論”不斷抬頭。近年來,美國等國家有意忽視伊拉克戰(zhàn)爭引起的油氣地緣政治動蕩、美歐大石油壟斷資本減少投資和限制產量等因素對世界油價波動的根本性影響,卻不斷散布“中國石油威脅論”,說什么中國石油過度進口造成了世界油價上漲、中國能源需求量的不斷增加已構成對美國、日本等能源安全的威脅和挑戰(zhàn)、中國可能采取軍事手段維護石油安全,從而威脅地區(qū)穩(wěn)定與安全等。近年來,中國石油企業(yè)海外拓展屢遭干擾、排擠的多個事例,證明“石油威脅論”制約了中國石油企業(yè)的國際化經營。 (5)全球石油供應安全風險依然存在。石油作為戰(zhàn)略商品,具有經濟和政治雙重屬性。全球石油供應鏈和價格形成機制除了受市場經濟規(guī)律影響外,往往受國際政治因素的制約,以致于石油價格在某種情況下常常表現為所謂的“政治價格”。1973年以來的30年間,世界石油價格的多次暴漲由政治事件引起的。2004 年油價持續(xù)走高的事實表明,一旦主要國際石油市場出現“風吹草低”,全球石油價格暴漲或供應鏈暫時中斷的風險就可能出現。 戰(zhàn)略對策 基于上述SWOT分析,中國石油企業(yè)國際化經營的發(fā)展戰(zhàn)略的選擇應是企業(yè)自身的優(yōu)勢(S)和弱勢(W)、外部環(huán)境所包含的機會(O)和威脅(T)的相互匹配而成跨國經營SWOT戰(zhàn)略矩陣:SO戰(zhàn)略、WO戰(zhàn)略、ST戰(zhàn)略和WT戰(zhàn)略,并提出十個戰(zhàn)略對策要點(見下表)。 綜上所述,中國三大石油公司實施國際化經驗的戰(zhàn)略目標應該是:依托國家力量和政府能源外交,充分利用國內外“兩個市場、兩種資源”,以實現國家石油安全為己任,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核心,以油氣勘探開發(fā)和經營為龍頭,以低風險競爭或競爭下的合作為紐帶,在全球范圍內優(yōu)化資源配置,發(fā)揮自己的比較優(yōu)勢,盡早建成具有國際競爭力和中國特色的現代跨國石油公司。
1.FOB即“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這意味著買方必須從該點起承當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FOB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xù)。所以美方的要求不合理。2. CIF(……指定目的港)“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是指在裝運港當貨物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買方向賣方提出索賠合理,因為買方有負責投保的義務,沒加戰(zhàn)爭險那就屬于他自己的失誤。
案例一(貿易術語的具體要求) 中方某公司按每公噸584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 進口100公噸鋼材。中方如期開出58400美元的信用證,但是美商來電要求增加信用證金額至60000美元,不然,有關出口稅捐及簽證費用應由我方另行電匯。請問,賣方的要求合不合理?為什么? 分析:賣方的要求合理。在對美按照上述的價格術語洽談進口交易和而簽訂合同時,還應明確買方應負責辦理各種出口證件和負擔一切有關簽證費用。即對于出口稅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稅款也應注明須由買方負擔。按照《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中的有關解釋FOB Vessel 項下,買方責任中:支付出口稅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稅捐費用;支付因領取由原產地或裝運地國家簽發(fā)的,為貨物出口或在目的地進口所需的各種證件而發(fā)生的一切費用,但清潔的輪船收據或提單除外,上述費用皆有買方負擔。所以賣方要求增加金額的要求是合理的。 案例二(風險劃分問題) 有一份CIF合同,貨物已在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和裝運港裝船,但受載船只離港一個小時后,因觸礁沉沒。第二天,當賣方憑提單、保險單、發(fā)票等單證要求買方付款時,買方以貨物全部損失為由拒絕接收單證和付款。試問:在上述情況下,賣方有無權利憑規(guī)定的單證要求買方付款? 分析:賣方是有權向買方要求付款的。因為以CIF條件成交,風險劃分以裝運港船舷為界,其后的風險由買方負責,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應由買方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因此,雖然貨物在離港一小時觸礁沉沒,賣方仍有權憑合同中規(guī)定的單據要求買方付款,買方不能拒付。
“水漬險”保險的范圍是,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導致貨物被水淹沒,引起貨物的損失。面粉遭到海水浸泡,屬于典型的“水漬險”,而抵達目的港發(fā)現部分面粉袋破裂,這個不是海水浸泡引起,不屬于“水漬險”。你公司只保了“水漬險”,所以保險公司將承擔賠償因水浸引起的損失2000美元,而因面粉袋破裂引起的損失2500美元只能由你們自己負責了。如果你保了一切險,這些損失就可以由保險公司承擔。
對于CIF landed 的條件來說,賣方需要支付港口的卸貨費,但是進口報關的手續(xù)我方不需要支付 在國際貿易術語通則2010 中,只有DDP有出口國支付報關手續(xù)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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